法律问答

我是来自江西的女孩,两年前在上海和一名叫陈晓琳的女孩子认识,和他成为朋友,他说要给我介绍收银的工作,要交2000的押金,所以我就给了他,后来他又以回家打胎的理由前后向我借了2600(其中2000是我现金给的,600是我朋友汇款给他的),他老家是福建连江的,回了家就没有再回来上海,也没有给我介绍工作了,后来我问他要回我的钱,他每次都说这个月或下个月就还,结果他都没有还,而且每次又把我QQ拉黑,手机换号码,我联系了他一些老乡,从他们那了解,他也向他们那借了钱,而且每次也都说这个月内就还,然后又消失。可以追究他的责任吗,我要报警,是要到上海去吗?2年前,我刚回到家乡,当地的警察告诉我哪里被骗的就在哪里报警,那么现在才报警是不是就不可以了?

我2011年4月中旬QQ上有和他联系一次,知道他人现在在上海,我还知道他亲密朋友在上海的具体地址,可是他们都不告诉我陈晓琳的地址,不过我托朋友要到了他的电话。

???如果报警了,警察会立案吗??我的钱可以拿回来吗

2018-12-20 19:58: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网络诈骗警察不作为,有两个方法可以解决。一是向这个警察的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这个警察管理、要求,符合条件的,应当要求立案;二是向当地检察机关反映情况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应当立案,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5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为前提的,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父母有赡养需要,子女有负担能力,子女就应无条件地履行赡养义务,这种义务为法定义务,不是随意说解除就能解除的。
    子女以放弃继承权利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当老人需要赡养时,依然可以要求他的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伤致残或者经济收入突然下降,无法保证子女基本花费,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如拥有抚养权的一方拒绝为子女的教育、生活支付基本费用的或者殴打子女的,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如果子女年满十周岁,另一方也有能力抚养孩子的,那么抚养关系的变更就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以确保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健康成长;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工作的变化,难以使孩子接受良好持续的教育,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如果满足以上任一条件,而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庭一般都会予以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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