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去世人:大伯父--徐某(无配偶,无子女)

去世人财产:无遗嘱,一处97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房产证名为去世人--徐某。

相关人员与去世人的关系:

1.母亲(90岁,在世)

??父亲(20年前已故)

2.大姐--徐XX(70岁在世)

3.二弟--徐XX(05年去世,有配偶,一女)

4.三弟--徐XX(我父亲,配偶,一女--我)

5.外姓“二弟”--袁某(去世人母亲当时生下该外姓儿子时,未报户口,直接送人,做袁家儿子,报袁姓户口,报当地公安户口记录,在过去的64年期间未对袁家袁某承担过经济抚养袁某的义务,08年找到该袁姓“儿子”但未做法律上的认亲及公证,未向本地公安机关报户口迁移工作,后续袁某与母亲有来往,但未有经济往来,偶尔就是母亲在袁某家住住,属于探亲一类)

现状:1.去世人母亲想把大伯父的财产只分给外姓“儿子”袁某和05年去世的二弟家的配偶和女儿(也就是她的儿媳妇和孙女),其余我父亲和大姐无财产份额。

??????2.感情关系。去世人母亲与我父亲感情关系不好,两人关系冷漠,去世人母亲认为不给财产我父亲;去世人母亲认为女儿(大姐)已经出嫁多年,无财产分割权利,所以不给财产大姐;去世人母亲认为当年没有抚养“儿子”亏欠“儿子”袁某,认为财产理应分给袁某;去世人母亲认为二儿子去世的早,留下配偶及子女,可怜(二弟配偶已退休有养老保险,女儿出嫁生一儿子,有稳定工作),认为财产也应分给他们。我父亲下岗多年,患有糖尿病10年,有养老保险,未退休,平时打打小工,我母亲退休,我工作稳定。我一家人平时与老人无任何冲突,只是在感情上多年的误解沉积,不相联系,沟通过少。

问题:1.伯父的财产是否归其母亲一人所有?

??????2.该财产的分割是否由其母亲一人处理?可以不通过其他子女协商,或者直接遗嘱给她的继承人---袁某和儿媳及孙女?

??????3.袁某是否有继承权?如果他想继承遗产,是否要先办理身份认定?(法律上的认可,公安机关户口申报)

??????4.老人的抚养权,是否是我父亲一人,(大姐身体状况不佳,自身护理都困难,需要她的子女来照顾平时的生活起居,所以放弃抚养母亲的权利,大姐的配偶已故25年)还是有儿媳妇和袁某?如果儿媳妇想接走老人或者袁某想接走老人抚养,他们是否有权利?是否经的我父亲同意,或者是要我父亲放弃抚养权的前提下他们才可以接走老人去抚养?

??????5.我父亲如何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利不受侵害?

??????6.我父亲认为遗产分割不公,是否可以用法律起诉袁某及儿媳妇?该如何做?

2018-12-21 09:29:1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房产遗嘱的办理程序  遗嘱效力的认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公证  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遗产的分割
    (一)遗产分割的原则包括: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其他人合法权益。
    (1)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2)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四、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或者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其他犯罪,如抢劫罪等,并不因此丧失继承权。  未被剥夺继承权的罪犯,由于服刑期间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可能亲自行使继承权参加继承,其继承权一般由其近亲属代为行使并负责保管。如果其他继承人或遗产保管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服刑犯人得知后,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继承法如下条款: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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