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妈在淄博市农村信用社下设在农村的信贷点工作了29年,但是农信从来就没有和她们这些人签订过任何协议或者合同,也从来没有给她们交过任何保险。今年农信要撤销这些农村信贷点,这样的话他们这个群体就集体失去了工作,他们现在平均年龄大约在58岁左右。现在农信给了个措施让他们签字,就是过去工作的年数*每年200元(如果30年的话也就是6000元)为一次性解除工作的补偿,是否合理?他们这个群体现在应该怎么办?是否形成了劳动关系?能否向法院要求单位给他们补交保险?具体怎么操作?

热盼????????????????????????谢谢

银行
2018-12-21 14:52: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概念: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确立还可以参照一些凭证。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华律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 1、只要当事人需要继续参保的,用人单位停止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原因)就要办理社保转关系转接手续;
    2、办理该项时,当事人应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劳动合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事先咨询接收地的社保部门工作人员,只有对方同意接收该关系的,才能办理转接手续。一,转移社保关系的手续及需要的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1,单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凭单位介绍函、被代理人员停保手续和社会保障卡到相关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2,提供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开出的社保转移证明原件(注明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社保机构的户名、帐号和开户行名称,并盖社保机构公章。该证明3个月以内有效。)和身份证复印件1张(第二代身份证需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正面和背面);3,个人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持接收单位介绍函,调出单位停保手续和社会保障卡到相关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二,社保续交的方式和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1,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只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基金不再转移。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的,转移模式依然为“双转移”,即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都要转移。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2,具体办理方式为: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或自谋职业者可携带身份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医疗保险手册、卡,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保关系接续手续,第二月按季或按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 1、由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而出现工伤事故的赔偿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社保是可以补缴的,但根据时间补缴是要交滞纳金,但有些特殊情况是不允许个人补缴,而只能单位补缴。

    允许补缴条件: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职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补缴业务。

    社保是不能个人补缴的,补缴必须是单位。补缴材料: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北京市社会保险补缴明细表》(表四)(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表十)(报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报盘生成数据文件的U盘。
    工资支付凭证原件、 劳动合同原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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