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家父原是上海冶金设备总厂的电工,后单位破产被划归协保人员。于2004年3月应聘到上海市工业开发总公司桃浦热力公司。职位是日班维修电工。单位在2004年3月先与我父亲签定劳务协议一份,并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工资800元,在试用到期后工资增加100元,在公司的2号工作站工作。

????到2005年1月将我父亲从2号工作站调到1号工作站工作是,日班维修电工。为此,单位又与父亲签定了一份新的劳务协议,重新再试用3个月,并擅自在试用期满后又延长使用了3个月,总公试用了9个月。(在劳务协议中记录有6个月的试用期,后3个的试用期情况可由工资单工资差价中查到。)试用期间工资都减掉100元。

????在2004年到2006年底这段时间中工作时间一直是做一天休一天,每个班工作时间是12小时。而后,单位于2007年1月,由于人事变动将我父亲由日班电工换班做夜班电工。工作地点和环境都没发生变动,但工作时间为每晚8点到次日早8点。每周做六休一。虽然付给夜班费140元/每月,但之后每月的工资又比日班时减少100元。

????单位做这个决定没有通过工会,只是口头告知了我父亲,也没有签署过新的约定协议。当时父亲不同意,单位让他要么做,要么走。父亲考虑到岁数已大,再找工作显然太难。而且现工作也相对轻松,且离家近,只得无奈被迫先接受下来。时间从2007年1月到2009年10月底。这期间单位与父亲结算的工资一直是以每天8小时计算,每月按20.83天来算工资的。但实际情况是父亲没天在岗12个小时,每周6天工作。都有相应的劳动考勤记录证明。

????单位在2008年开始就不再与父亲续签劳动协议了。但实际用工一直到09年10月。

????父亲于09年10月体检查出恶性淋巴瘤。于10月底开始请病假,单位开始欲一口回绝父亲,结束实际劳动关系。连病假工资都不想支付。后父亲提请劳动仲裁调解,单位才答应支付病假工资及部分双薪;其他一概不管。劳动关系存续到09年12月31日。故父亲申请普陀区劳动仲裁,仲裁劳资纠纷。

????纠纷的争议:(1)支付2004年3月至2005年1月两次试用期的工资差额800元;(2)支付2007年1月至2009年10月期间平时的超时,双休日加班工资51668.25元,以及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557.5元;(3)支付2007年1月到2009年10月间同工不同酬的被扣工资差额3400元;(4)支付拖欠工资的25%赔偿金21676.44元;(5)支付2008年1月到2009年12月底期间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8080元。

????以上的诉求是套用新劳动法的法规条例而来。并非无中生有。然而劳动仲裁裁决书下发下来,完全偏袒企业,仅支持要求单位支付08年1月到09年10月期间国定节假日的工资差额610元,其余全部不支持。对这样的仲裁结果,我们无法认同,请问要是就现在这样的情况,发起劳动诉讼,能有多大的几率能获支持,诉求中的几条,有些是完全在法理的,能否重获支持?该怎么办,请律师帮忙解惑。证据方面有我们提供的在岗时期劳动交接班记录和考勤记录,单位的工资单记录等,都在劳动仲裁处有留档。还有原来在那单位工作的门卫的证人证言。以及两份劳务协议。

仲裁
2018-12-21 17:04: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以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超时加班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未支付加班工资,超时加班但支付加班工资,均可受理投诉举报。所以,可以向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n  第四十四条 【加班工资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n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n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n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n
  •  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如果工种相同、工作量相等,那么试用期员工所付出的劳动就和正式员工一样。只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后,在合理的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工作,便具有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并不受劳动者是否为试用期员工、是否为考察内容等限制。

      

  • 1、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该基数应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标准为依据,按对应月份的应得工资计算,不包括年终奖等一次性偶然奖励和补贴。如果无法核实工资标准,也可以按双方认可的实发工资数额作为依据。  
    2、双倍工资的计算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但未续签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为继续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而拒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3双倍工资差额如何计算的回答是双倍工资只能是差额。  鉴于双倍工资的性质,是比照工资标准计算的赔偿金,决定了在用人单位已经支付日常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即双倍之后扣除已支付部分。  
    4、双倍工资的追索时效。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双倍工资”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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