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有就是当时分家还有个仪式,也有见证人,证明就是将我爷爷名下的那两栋房子给了我们家。但当时的那份分家书在我奶奶手里,她说已经遗失。一审也并没有提及这。但我奶奶在法庭上承认过曾经分家时房子是给了我们家。在2006年,我爸当时就怕以后会出麻烦就和我奶奶到公证处公正了一份遗嘱,承认当时分家把北山的两栋房子给了我们家。后来我爸的其他兄弟又让我奶奶到公证处修改了这份公证。后来法庭上出示的遗嘱就是修改后的。
??至于我们家现在住的这栋房子,由于我爸当时没有料到会出问题,房产证上就写的我爷爷的名字。但是房子是我爸妈结婚时才盖的。我爸自己拿的钱,当时还欠别人的债,都是我爸妈后来结婚后还的。能不能通过这说明这栋房子是由我爸妈出资建造来证明这属于我家个人财产?
??我还有个疑问,我爸的大姐失踪三十多年,能不能申请宣告死亡?满四年下落不明再有一年公告就可以宣告死亡,我爸可不可以向法院申请呢?如果宣告死亡又没有后代,那她是不是就应该没有继承权了呢?
请帮帮我,重酬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