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在一家工厂打工,年后正月初去报名上班的,报名的时候只是要了身份证,几天之后就归还了,,在3月30号的时候我提出不想做了,那时已经做了一个多月了,之前就发过一次工资十天左右的的工资,给厂里领导说了,领导立马脸色不好,当时问了我原因,我给领导这样说的,我说我们班产量太少了,一天才赚100多点,我不想做了,我说你们找人把,我先做着找到人我就我在,领导脸色不好,只是嗯了一声,没说别的,然后我就回家了,当然我是下班的时候给领导说的,然后第二天我还是正常上班,又做了10天左右,我又问他辞职的事情,他是我们管理他给我说你去找经理,然后我去了说了辞职的事,经理让我在找我们的管理让我转告给管理,让管理找人替我,找到人我就可以有可以给工资,我原画转达了我们管理,我们管理不高兴的对我说,找人的事情不用问我操心,说给我两个选择,一是赚多赚少就这样安安心心的干满一年,二是,不要让我在这浪费时间默默的离开,我以后就没去上班,他们也没有在联系过我,当时我走的时候管理也没我在给我说不干的后果,后来发工资没给我发,说我是自动离场不给工资,让我一头雾水,当时你怎么不告诉我后果,我本身不知道他说的这些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