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

????咨询个问题,我与外地某公司合作一笔生意,但是他们公司需要打款是公对公账户,我没有,就叫对方打到我们当地的一家小公司,而且需要增值税发票,我就叫我当地的那家小公司到国税代开了,开出来的税率是3%,当地这家小公司说其他还有2.43%的税是地税,要按月或者季度缴纳,所以现在开不了发票。而外地那家公司说另外的那发票也需要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不行,如果给他们普通发票的话他们就亏了。请问这个事情怎么处理。

公司税务
2018-12-21 20:09:0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如果缴纳税款确实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以后可以延期缴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营业税改增值税取得的发票抵扣  融资租赁的适用17%的税率,进项的话就是购进那些租赁的设备的进项税额。比如说企业2013年购进一批设备2000万,进项税额340万,当年度取得租赁收入4000万,那本年应交增值税就是680-340=340万。  
    1、一般纳税人  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发票(营业税票)能抵扣吗?不能,但是如果你是实行差额纳税的企业,由非试点纳税人取得的营业税票可以作为差额纳税抵扣。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  取得的试点纳税人发票能抵扣吗?不能抵扣,小规模纳税人实施简易计税法,适用3%的征收率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非试点纳税人发票能抵扣吗?不能抵扣,但是实行差额纳税的企业,由非试点纳税人取得的票可以作为差额纳税的抵减额。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 (一)拒开发票违法。拒开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属于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对拒开发票行为可予以行政处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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