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6年5月10日入职,随后公司与我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终止于2016年8月9日,试用工资为2500,转正工资待定,我从8月1日提出提前转正的申请,申请转正工资3200元,直到今天2016年8月24日,公司老总不予答复,前后通过我的直属上司经理问询多次,老板均已“申请转正工资太高““还要考虑”的方式敷衍,根据合同约定日期2016年8月10日后我已算转正,我也书面问过他,直接不回复,并且拖欠我七月的工资不发,从入职到现在没有为我缴纳社保,还在“试用期劳动合同”中约定说试用期没有社保福利.
现在我想知道:
1)公司没有与我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是试用期合同,这个应该是合法的么?
2)虽然试用合同中约定不缴纳社保,我是否可以要求其为我补缴从入职过后到现在的社保?
3)约定次月15号发放工资,已超出十天,而且不予回复我转正的要求,不续签合同,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4)我是否可以直接离职,不需提前告知???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21 20:49:5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