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律师,公司是否也该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对劳动关系确认与确定解除合同时间有关吗?
根据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问律师,若公司否认先前工资约定,是否应同工同酬?法律上“新招用的劳动者”说的是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订立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而且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三问律师,若超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量天数,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应给报酬吗?没取得相应工作业绩,工资应怎么发放?
根据《工资支付条例》,单位应依法完善自己的管理制度,如果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出现考勤不达标、违纪等情况,可依据内部管理制度进行经济方面的扣减。但扣减款项不能超过月工资的20%,扣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问律师,老板如此恶意拖欠工资,在法律上若没有一丁点维权依据,那么在公司与员工之间法律又如何体现公平公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