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二审调解之后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的疑问我于2010年4月27日入职A公司,从事计算机岗位的工作,入职时,招聘主管口头跟我说的试用期是1-3个月,在2010年7月15日,A公司人力经理要我离职,并可以补发工资到2010年7月18日,由于A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要求二倍工资,协商不成,我没有在离职书上签字,之后照常上班。A公司由于刚组建不久,没有打卡考勤制度。但我每次都被A公司职员恶意阻止进入工作场所,期间,我有到区劳动局申诉,我住的地方也离A公司步行最多5分钟的地方。到2010年7月20日,A公司说我无故矿工三天,A公司总经理口头公开开除我,我当天就到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我提出的仲裁请求为1、二倍工资 2、经济补偿金 3、加班工资 4、补缴社保。由于A公司在劳动仲裁开庭时才提交的证据,说我在另一家公司的工作时间与实际不符为由,认为劳动关系无效。仲裁员也支持了A公司的主张,只支持了2010年7月份的还没发放的工资,并且这是终局裁决,5天内支付,但A公司并没有支付给我2010年7月份的工资。我不服仲裁裁决,在收到裁决书的第5天,到一审起诉,我在法定期间,变更了诉讼请求,把经济补偿金从原来的900元变更为1800元,由于我举出A公司的招聘广告以及A公司在劳动仲裁时做出的伪证,一审我胜诉,一审支持了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社保。A公司不服,到二审上诉,请求支持仲裁裁决,二审合议庭只有一个审判长,一个女法官,另外2个审判员说是在路上堵车,无法到达,但二审旁听席上可能有一个民庭庭长吧,因为那个女法官就是民庭副庭长。非要我同意调解不可,否则她要在判决书上说我“学历造假”,我最终同意调解了,当庭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调解的金额是由法官说的算的,不是我说的,那个调解的金额也就是二倍工资加上补缴社保的金额。A公司履行了给付金钱的义务,这个时间已经是2011年4月份的时候了,案子已经托了8个月,但我拿到二审的调解书时,存在异议,二审调解书说我在劳动仲裁时主张的是“经济赔偿金”,但在我在劳动仲裁时填写的申请书上明明写着“经济补偿金”而不是“经济赔偿金”,劳动裁决书也是按“经济补偿金”来写的,一审实际上也是按赔偿金判决的,因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我也不可能在一审时主张赔偿金,而且这份一审判决书也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审判长也劝我放弃“补偿金”,而不是赔偿金,二审调解书是在二审开庭后7天拿到的,但调解书上写的就变了样了。因为A公司在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时,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我非要主张赔偿金不可,为此,在2011年5月份,我再次申请了劳动仲裁,主张 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3、未支付工资的25%的补偿金。现在劳动仲裁已立案了,就快要开庭了,现在有如下疑问:1、在程序上,劳动仲裁是否能支持赔偿金,而不受二审调解书的影响,我认为二审调解书有失公正。2、在一审和二审时,A公司举了证,说是试用期3个月,但这份文件没有我的签字,我因为无法举证试用期到底是多长时间,所以当时表示了认可,现在想问,试用期如果可以举证不是3个月,而是2个月或是1个月,是否可以推翻以前确认的试用期的时间。什么样的证据对我比较有说服力的。这一点,劳动者非常的弱势,如果没有办法了,我只说证明是违法解除试用期的劳动关系了。3、我请求的未支付工资的25%的补偿金是否合理,有法可依。

仲裁
2018-12-22 15:33:2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仲裁开庭后,一般半个月左右就能拿到裁决书,劳动争议案件从立案之日起,一般结案是45天,如果有特殊的情况,可能会延长一些时间的。
    法律依据:《仲裁调解法》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 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补偿金中工资计算标准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问题,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而对于上述条款中的“工资”的范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予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在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这一问题上,最容易引发混淆和纠纷的地方常见于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加点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劳动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 申请仲裁的日期。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