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业主不缴纳物业管理费或延期缴纳,物业公司能否要求收取滞纳金?

2018-12-23 07:03: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物业管理事项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物业管理事项,是指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协商一致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服务项目或履行中发生的新项目,协商一致后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物业服务质量
    约定物业服务质量就是约定各项具体服务应当达到的标准。只约定物业服务项目不约定物业服务质量,或者约定服务质量不明确,会造成合同履行争议。因此,约定服务质量必须具体、细致。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参照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结合物业项目情况、物业收费标准,以及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物业服务质量要求。
     
    3.物业服务费用
    首先要明确物业服务的收费形式,实行包干制还是酬金制,或者是其他收费形式。然后根据不同收费形式明确收费标准、酬金数额或取费比例、交费时间、交费方式及结算方式等等。
  • 国务院根据物权法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
    (五)项和第
    (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一般由以下一些项目构成:
    (1)公共物业及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包括外墙、楼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调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电视音响系统、电话系统、配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及其他机械、设备、机器装置及设施等。
    (2)聘用管理人员的薪金,包括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服装费用等。
    (3)公用水电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喷泉、草地淋水等。
    (4)购买或租赁必需的机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业财产保险(火险、灾害险等)及各种责任保险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灭虫的费用。
    (7)清洁公共地方及幕墙、墙面的费用。
    (8)公共区域植花、种草及其养护费用。
    (9)更新储备金,即物业配套设施的更新费用。
    (10)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费用。
    (11)节日装饰的费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办公支出,包括文具、办公用品等杂项以及公共关系费用。
    (14)公共电视接收系统及维护费用。
    (15)其他为管理而发生的合理支出。
  • 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收入的高低直接与其收取标准及业务量大小有关。一般地讲,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越高,则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就越高。但是,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一方面要受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约,不能乱收费;另一方面,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还要受到用户收入水平高低的限制,也要服从优质优价的原则,因此,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的确定要遵从一些原则:
    第一,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与用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用户的收入水平高低来确定,收费标准过高,用户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用户的支持,反之,收费标准过低,则物业管理公司赔本服务,这又违背市场规则。
    第三,优质优价,兼顾各方利益。所提供的服务档次越高,则收费标准越高,特约服务一般比公共服务的收费标准要高,对商业部门的收费比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一般要高。
    第四,微利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则服务项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赔本就越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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