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合伙企业法人不是股东,公章、财务章以及我的法人章均在股东手上,股东不同意将法人章给我,请问这对我有什么危害?

企业法律顾问
2018-12-23 10:24: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
    一、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这是法人与自然人的根本区别。它可以是个人的集合体,也可以是财产的集合体。
    不以组织集合体名义出现在民事主体的,不能为法人。
    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三、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民法总则》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合伙人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企业是不同的,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出现由于个别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时,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是不需要承担对外责任的,债权人也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当然,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5、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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