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公司由于业务需要在天津除了A办公地点另设了B办公地点,08年11月公司通知我岗位调动,工作地点由A变至B,12月1日起生效,我同意了工作调动(公司未出具任何调动单,劳动合同也未变更),在做完工作交接后于12月5日正式在B地点开始工作,期间公司总经理口头承诺由于B地离市区较远,在完成工作的前提先可以不用5:30下班,每月可以在给与一些交通补助。没几天由于公司需要要求我回A地帮忙,一直到12月28日(期间一直在A帮忙)又要求我工作调动,我没有同意,29日继续在A工作,30、31日休丧假2天,09年1、2日休元旦2天。3日到A上班,公司以不服从工作调动为由将我辞退,我不同意,经过2天的僵持公司决定不辞退了,5日早晨与我协商继续往B地工作,从事12月1日调动后的工作,调动单上对于工资标注为按原标准执行,我当时认为就是每月还可以拿到1000多元钱,我当时同意了,就在调动单上签了字。下午人事部把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拿给我签字,上面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820元/月,我对此提出了异议,要求公司写明工资总额,公司不同意,说只能保证你基本工资820元,其他的那些是加班工资,加班就有、不加就没有,在合同上我就没签字,说我再考虑一下。6日我到B地上班,人事部(在A地)来电要求我以电话形式早8:30、晚5:30报考勤,我就给公司总经理打电话(当初就是他同意的可以早走及给交补)问当初说的话现在不算数了吗?他说公司现在不同意,6、7、8日我都在B地上的班,期间一直在与公司协商,公司也给出了明确答复,只能保证820元工资并不给于额外交通补助。9日我回到A地要求公司按合同履行,我要继续在A地上班并从事合同上的岗位,公司说调动单你已经签字了,并且已经按此执行了3天,这已经成为事实了,如果你不去B将对你做旷工处理。我说变更合同我还没有签字,证明我没有同意,我去B上班也是在与公司协商的过程。

现在我每日继续去A上班,公司给我家发了旷工辞退信,我不服,想要申请仲裁,驳回公司的旷工处理并以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

??????请高人指点我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旷工,如果没有可以要求几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除了经济补偿金还有其他额外补偿金或赔偿金吗?(我是2006年12月11日入公司的,合同签至09年2月28日,旷工通知书签收日期为09年1月14日)

2018-12-25 01:29:3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规定的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强令侵害者即用人单位给付的一项费用。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存在没有按时发放劳动者的工资、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灯光等情况是,劳动者可以依法请求佣人单位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在劳动法中有详细的规定。
  •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一)公司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公司在下列情形下,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公司依法大量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

    公司不再续订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续订劳动合同的。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劳动者被迫辞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
    八、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为兜底性条款,在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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