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今天我接到一个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打来的电话,说我在2016年3月6号在湖南省武汉市的中国银行申请贷款3万元,中国银行向我提交诉讼,然后我说不是我自己本人办理的,然后她说是我的个人信息泄露,然后叫我去武汉市公安机关立案,她帮我把电话转到要武汉的公安局,武汉市公安机关通过线上报案的,公安机关通过了解情况,发了一个金融保障传真到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对我的个人账号进行扣除钱,在立案过程中说要录音,问了我的手机型号,说对我的手机进行一个检测,问了我的银行卡在哪个银行办理的。问了我的家庭背景。之后双方挂了电话。事后,我知道这是一个电话诈骗,我去查了银行卡,钱没丢失。不过我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所在银行被知道,这会发生什么?好怕他们会利用我的个人信息进行其他犯罪活动,会有这种情况发生吗?

2018-12-25 11:22: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信息泄露属于潜在安全风险,因未实际侵权,所以只能是本人加强防范,保管好个人财物.信息泄露容易成为电信诈骗的诈骗对象(2016年最典型的徐玉玉受诈骗案)如果发现侵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起诉维权或报警处理。
  • 银行卡诈骗主要有如下形式:
    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如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骗取持卡人的账号和密码,造成持卡人、发卡人的资金损失。主要手段有:
    开设假银行网站或假购物网站
    利用计算机病毒进行诈骗
    利用短信群发器向不特定的社会群体发送虚假信息
    直接在ATM机上安装微型摄像装置,或利用高倍望远镜在距ATM机不远处窥视
    通过虚假电话银行,诱使客户输入个人信息,窃取客户的银行卡账号和密码。
    伪卡欺诈。
    伪卡欺诈也称克隆卡欺诈,是指不法分子利用偷窥、录像、测录磁卡信息、安装假刷卡设备等各种手段窃取卡号和密码,然后仿制出伪卡,再利用伪卡消费或取现。
    以办理银行透支信用卡为名实施诈骗。
    在ATM机上骗卡。
    不法分子在自动取款机上做手脚,设法使取款人的银行卡插入ATM机后被“吞卡”,然后利用各种手段骗取密码。当客户离开后,犯罪嫌疑人迅速上前将被“吞”的银行卡从ATM机中拉出,将资金盗取。
    所以在平时的生活中应当注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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