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至2008年6月,原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至2008年6月,2008年6月企业买断下岗,相应补偿及两年失业金已领取。
由于原单位效益问题,员工不需要上班,只保持劳动关系。所以在2001年12月本人聘用在事业单位全日制工作至今。2001年12月至2008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关系,2008年签订了一年期书面劳动协议(单位自制协议,工资包含社会保险,自己缴纳),2009年至2010年6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协议,?2010年7月签订了三年期书面劳动协议。
请问:
1、2001年12月至2008年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2、如果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是否可以要求同工同酬?
3、200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有效?2009年至2010年6月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4、2010年7月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由于改制现在合并新单位上班,如果新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享有哪些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