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6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发放工作服,工作牌,出入证等等,在职员工出于利益考虑不太可能充当证人,已离职同事也有工资未结清也不能充当证人。

现在本人能够提供证明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1、有公司名称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单(仅仅显示最近6个月内的公司账户名称)

2、2016年全年银行流水单(包含因工作需要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

3、最近收到了公司总经理的邮件,里面的内容大概就是说明我要回到公司解决一些问题就把剩余未发的工资结清,落款写的是我们公司总经理的本名。总经理的邮箱地址是可以在公司官网上看得到的。?

4、标题没有公司名称的离职申请单,但是有总经理本人亲笔签名。

5、公司社保交由社保服务公司代缴,社保明细不在用人公司下在代办公司名下,从2013年8月到2016年11月一直缴纳没有间断。有什么办法让社保明细也当作证据呢?另外本人还有离职时公司发给社保代理公司的关于我的暂停参保函的复印件,上面盖的是公司合同专用章。本人有和公司签订2013年到2015年的劳动合同,其中2013年到2015年的劳动合同期内,社保就是在现在的社保代办公司缴纳的,两者有时间上的重叠,是否也能作为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呢?

2018-12-25 17:38: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 没签订劳动合同辞职或被辞退,工资应该结算到工作的最后1天。并且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入职的第2个月开始,最多11个月)、加班工资等。
    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立案后,开庭,然后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

  • 1、员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故从2008年1月始才有经济补偿的,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员工主动辞职有补偿的,故以前的是没有补偿的。
    2、支付加班费,东莞地区一般也是仅支持两年的;
    3、补缴社保,不能补的,支付现金。
  •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中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信息。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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