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北京大兴区的一家民营企业工作,该公司实行一种绩效工资的薪酬制度,工资的构成如下: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其中基本工资是每月固定发放,绩效工资是通过绩效考核评价按百分数得出一个评分,例如某员工的基本工资是2000元,绩效工资基数是3000元,如果本月的考核得分是90%,则本月绩效工资为3000×90%=2700元,这2700元又分成月发和年发两部分,比例大致为2:1,则2700元的绩效工资,有700元要被扣出,留到来年的4月份再发放,该员工本月的实际收人为:2000元基本工资+2000元绩效工资。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今年1月份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正式离开工司,待到今年4月份发工资之日时,我回到这家公司要求领我去年一年的年绩效工资(即全年12个月被扣掉的绩效工资),对方却以我提前离职为由拒绝发放给我,请问律师,对方这么做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