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借14万给别人,上面没写利息也没写还款日期,已经催讨好几年了,但是一直没有还款,这种情况下起诉的话能否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利息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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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至于时效,没有还款期限,随时可以要求还,从第一次要求还款时起算,无中止中断,时效是两年,建议及时起诉。关于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31日发布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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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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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这是因为,贷款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且贷款人提供给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不得从中预先扣除贷款利息,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预先扣除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则要按照实际借款数额来计算。这是由贷款人对借款人担负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的义务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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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计算利息是单利法
1.计算定期利息
利息=本金×利率×存款期限
假设本金一万元,期限一年
一年利息=10000×
3.25%= 325元
2.计算活期利息
活期利息积数计息法:
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的方法
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积数计息法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利息
假设卡里的1号有1000元, 3号取500元. 7号存200元 到10号能产生多少利息
活期利息是按季度结算的,平时是累计的
利息=1000×(
0.35%÷360)×2+500×(
0.35%÷360)×4+700×(
0.35%÷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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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