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于2010年7月27日经-*官方网站在北京*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款C6黑色手机,2010年9月份,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出现了质量问题触摸屏坏了,经隆福寺客服中心鉴定。电话跟客服中心的一位女士胡主任联系了很多次,她说没有配件叫我等了快2个月了,没有任何消息,请消费者协会给与帮助。??????????????????????????????????徐永志??????????????????????????????????13521313567

消费者维权
2018-12-28 08:56:2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消费者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争议:消费者协会是专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群众性组织。在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时有职责去保护,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是其一项重要职能。
    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的过程为:一是收理消费者的投诉;二是消费者协会要求经营者处理、答复;三是组织调解。
  •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综上,退货是需要理由的。
  •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产品质量问题,无论对于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均非常重要的核心问题。因产品质量发生争议的情况也非常常见。根据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时间不同给大家提出关于产品质量争议的实用性解决方法。
    一、如果订立合同后,对方交付的产品明显不符合质量要求如何处理 如果订立合同后,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是明确的。对方交付产品明显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如交付的产品的规格、品种等,显然与合同约定不符,即属显然违约。 买方应当当即提出质量异议,并作如下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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