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小心!!!别被深圳市**彩印机械设备公司忽悠了!!!

各位广告同仁及社会各界人士你们好:

????本人于2012年11月份在深圳市**彩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殷久林总经理的忽悠下购买了一台1325爱普生双喷头的UV平板打印机。在购买之前我就听过很多UV打印机厂家说过有很多的客户深受**公司的欺诈和上当,经常上门要求退货。当时我并不相信,以为是同行之间的竞争行为,现在才真正的相信那是事实。我11月份购买的新机器,发货到收货用了十多天。装机调试用了一个多月,换了二个喷头都没有装好机器,致使我们新买的机器无法使用,总是要我们自己出钱购买喷头,多次找售后调解无效,总是说会帮我们换喷头来敷衍我们,最后厂家将售后经理和客服员工都更换掉,使我们每次打电话过去他们都推脱说不清楚这个事情,甚至最后连我们的电话都不接了。购买时订的是6个彩色的原装UV平板打印机,来装机的时候却说没有6个彩色的机器,说要等以后能做6个彩色的时候再帮我们改,**公司殷久林总经理当时还信誓旦旦向我保证,只要是他的机器,喷头全部保证质量三个月,整机质量保一年,并签订了合同。何况新机器在安装调试时就坏了喷头,说要我出钱买个新喷头装上。我本人并不是买不起这个喷头,UV机我都买得起。买一个喷头会有问题吗?我输得起钱,但输不起原则。现在**公司不派人处理问题,也不接电话,还派人打电话来恐吓,进行人身攻击!!现在只有消费者站出来指出事实真相,才能让消费者不再深受**彩印设备公司的欺骗,真正需要让客户清楚认识到他们的真面目。**公司的设备不可买,存在很严重的问题。千万不要上当受骗!!!也请大家查清事实。深圳**公司殷久林老板的我本人的电话:15979416888(林先生)。我公司名称:江西省萍乡市新人类广告装潢有限公司。我公司客服电话:0799-6239966.欢迎来电咨询。我现在走司法程序,将深圳**公司殷久林老板告到底,法律是公正的。

消费者维权
2018-12-29 12:35: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那么经销商就不能以租赁为由要求交纳相关费用,你与经销商之间不存在关系,而是买卖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被欺骗要如何维权呢?

    1、与商家协商解决
    消费者在与商家发生争议的时候,要积极与商家进行沟通,解决问题。在日常中会遇到,吃饭吃出苍蝇、买衣服买到长短袖等现象,此时消费者可以提出赔偿金或退换货物等合理要求,与商家好好过沟通。
    2、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
    在与商家实在沟通不了的情况,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形式进行,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1,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夸大向消费者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对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介绍不真实,作出虚假或者使消费者误解的宣传。
    2,依《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第六条的规定,消费欺诈行为包括: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 关于“人身攻击”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定义,理论上也好像找不到一个界限。但从众多事实依据来看,人身攻击应该是以舆论为导向,无法律效力,却多半带有明显的个人主观意愿,针对性强,目的明确的文字或言论;此文字、言论带有明显的感情色彩且内容词性为贬义、攻击性强;这样我们应该可以给它下个定义:人身攻击即某人或某些人因主观意愿针对他人及身体以无差别文字、言论攻击。
    其实这个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讲应该叫侵犯人身权。每个人都有人身权,包括身份权和人格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而身份权包括了荣誉权、着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
    所谓人身攻击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隐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法律上称之为侵犯名誉权,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损害赔偿、赔礼道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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