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贩卖1.4克冰毒,在家搜出0.7克 以前卖过5克多 这到底算贩卖多少克 判多少年

刑事辩护
2018-12-29 14:03:0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吸毒不犯罪。
  • 非法持有十克以上不满二十五克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三次以上或三人次以上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未达到三次以上或三人次以上,具有容留未成年人吸毒、造成恶劣后果等情节,亦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定罪处罚。
    犯两罪实行并罚,在之一的刑期以上,两者的刑期和之下判刑。这些是法律规定但是具体判多少还要看具体情节来确定建议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到司法部门了解详细案情尽量做罪轻辩护
  • 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量刑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建议尽快委托律师处理。律师能综合考虑到各种有利因素,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甚至争取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 以下情况处以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
    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
    3、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1)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2)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3)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4)吗啡一百克以上;
    (5)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6)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7)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8)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9)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5、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7、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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