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两个均来自河南巩义的席某和周某,在西安同做了十几年电线和运输生意,后因生意上的问题两家矛盾开始不断加深,?2012年12月7日上午11时许,席某雇凶将周某从西安绑架至河南巩义市回郭镇,将受害人残忍的杀害并埋于一个废弃的地窖中,昨日,公安新城警方将这个长达四个多月的跨省绑架“撕票”案成功告破,12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记者严文辉?文/图

????男子修脚店里正洗脚

????突被七八个男子架走

????2012年12月7日11时许,公安新城分局自强路派出所接到报警:上午10时,新城区自强东路西闸口一男子在修脚店洗脚时,被冲进来的七八个男子强行带走,架到路边停放的汽车内并高速驶离现场。

????接警后,新城分局迅速成立“12.7”绑架案专案组,经侦查,公安机关锁定了与受害人周某因生意有矛盾的席某有重大嫌疑。很快,警方于12月11日将实施绑架周某的陈某某、韩某某、薛某某、马某、四人抓获。据他们供述,他们受雇于席某,将受害人绑架到西安市东三环交给席某,并同席某将受害人周某送往河南巩义。

????专案组即前往河南巩义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2013年1月12日参与绑架的嫌疑人李某某、刘某某(此二人系犯罪嫌疑人席某亲戚)向河南巩义警方自首,但主犯席某与受害人周某仍下落不明。专案组先后多次前往河南巩义、郑州等地进行抓捕。4月26日,在河南警方的配合下,在巩义市某地将席某与其父抓获,在席家自种的杨树林边的地窑内找到周某的尸体,至此,“12.7”绑架致人死亡案成功告破。

????当日晚上就被杀害

????并埋于废弃地窖中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席某和受害人周某均为河南省巩义市人,两家为邻村,席某今年33岁,周某今年41岁,两人很早就认识,都是多年前开始做电线和运输生意。近几年来,随着生意越做越大,两家生意上的矛盾不断加深。据民警介绍:“受害人周某曾雇人持刀砍过席某。2012年12月初,席某萌生了绑架周某的念头,12月5日,雇佣陈某某等6人欲对周某实施绑架。12月7日上午9时许,陈某某等跟踪周某在西闸口附近的修脚店将受害人周某绑架。后驾驶所租车辆将受害人周某送到东三环处交给席某,并同席某将受害人绑架至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附近,后返回西安。

????犯罪嫌疑人席某等人将受害人周某带到河南后,并未向周某的家人索要赎金,而是将其带到了自家附近,与此时等待在此的父亲、弟弟等人一同将周某带到了村子旁边一个杨树林,当晚9时左右,席某等人将受害人用绳子勒死,后将尸体埋藏在小树林旁边的一个废弃的地窖中。

????目前,除一嫌疑人因病去世外,其他11名犯罪嫌疑人都全部被警方抓获并刑事拘留,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之中。

刑事辩护
2018-12-30 11:53: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安机关按程序,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交通事故如下情况下,涉嫌犯罪才会刑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 绑架犯罪主犯,畏罪潜逃,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什么时候抓住,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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