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协议引发的问题,如何追诉?

我是一名离异母亲,现在和儿子独生子,34岁)儿媳及孙女共同生活。2010年时,我和丈夫协议离婚,因当时孩子已成年(28岁),因此在协议书中没有约定孩子的归属问题,按照民政局工作人员的建议和要求,在协议中写下“孩子已成年,自行独立生活”等内容。离婚后孩子实际上是一直和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父亲此后未在尽责。

????????现在问题是,我们单位调整住房,政策上规定是离异的单亲家庭,子女必须和母亲共同生活的才有分配资格,虽然事实是孩子随本人共同生活,但单位调取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上却未表明这一点,由于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孩子的归属,因此单位依照政策,拟剥夺本人住房资格。

????????我曾与民政局交涉,希望依照事实更改离婚协议内容,或者出具证明,补充上孩子随母亲共同生活这一项,但民政局答复是协议无法更改。

????????我现在很困惑,孩子事实上是和我一直共同生活着,我也符合事实上的调房政策,就因为当年的离婚协议没有表明这一点,我就无缘这次住房调整。

????????我也曾通过居住地家委会开具了孩子和我共同生活的证明,但上级领导却说这个民间机构的证明没有法律效应,不算数。除非法院或者民政局等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才可以。

???????请律师给看看,我该如何办好?通过什么途径或者诉讼(诉谁?诉的理由?)才能取得有法律效应的证明,证明孩子确实是和我共同生活居住的。

????????请擅长或者有能力承接此案联系本人并代理本案。

2018-12-30 19:32: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就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财产分割协议。
    财产分割协议,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具有协议内容的复合性、生效条件的特别性、解除效力的前置性的特征。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双方能够通过协议的方式来进行离婚,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够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则只能够到法院依法诉讼离婚。通常就算双方通过达成离婚协议的方式选择离婚的,无过错方也可以请求家庭暴力实施的一方来支付一定的离婚损害赔偿。
  • 如何离婚?我国有自愿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程序选择,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 自愿离婚程序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其程序如下:
    1、申请。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
    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诉讼离婚程序编辑
    对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离婚申请,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居住达一年以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离婚。
    对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的离婚,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但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一。
    到法院起诉离婚,当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递交《民事诉状》(关于格式,您可以在本站“法律文书”中找到),诉状中应注明离婚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110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
    定期开庭。
    法庭审理后,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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