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离异母亲,现在和儿子独生子,34岁)儿媳及孙女共同生活。2010年时,我和丈夫协议离婚,因当时孩子已成年(28岁),因此在协议书中没有约定孩子的归属问题,按照民政局工作人员的建议和要求,在协议中写下“孩子已成年,自行独立生活”等内容。离婚后孩子实际上是一直和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父亲此后未在尽责。
????????现在问题是,我们单位调整住房,政策上规定是离异的单亲家庭,子女必须和母亲共同生活的才有分配资格,虽然事实是孩子随本人共同生活,但单位调取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上却未表明这一点,由于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孩子的归属,因此单位依照政策,拟剥夺本人住房资格。
????????我曾与民政局交涉,希望依照事实更改离婚协议内容,或者出具证明,补充上孩子随母亲共同生活这一项,但民政局答复是协议无法更改。
????????我现在很困惑,孩子事实上是和我一直共同生活着,我也符合事实上的调房政策,就因为当年的离婚协议没有表明这一点,我就无缘这次住房调整。
????????我也曾通过居住地家委会开具了孩子和我共同生活的证明,但上级领导却说这个民间机构的证明没有法律效应,不算数。除非法院或者民政局等国家行政机关出具的才可以。
???????请律师给看看,我该如何办好?通过什么途径或者诉讼(诉谁?诉的理由?)才能取得有法律效应的证明,证明孩子确实是和我共同生活居住的。
????????请擅长或者有能力承接此案联系本人并代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