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号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自己不懂没在邮件外备注,用手机拍了通知书。在寄的时候我问同事要了厂长电话填快递单,我还给他了一份我写的草稿,他也想解除。23号当天我有与别的公司人事的聊天记录,有通知书图片,问能不能找工作了的事。厂里短信方式叫我上班,不然按旷工处理,我回他我发通知书到厂里了,算解除劳动关系了。对方没回。现在发来邮件说我旷工,自动离职。请问我这些能作为证据吗
-
1、劳动法是没有规定旷工几天当自动离职处理的,你说的情况,也不符合连续旷工三天的规定的,如果用人单位按自动离职对你解除
合同的话,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旷工三天属严重违纪的话,是可以解除合同的,那样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只需要支付工资即可的。
-
一般在单位劳动纪律中有明文规定的旷工三天的情节,可能单位会做出以下处理方式:
1.视同自动离职
2.视同严重劳动违纪予以开除,并记录在劳动关系档案中,如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对于旷工期间的工资予以双倍扣罚
关于社会保险如何处理,可以到有关部门咨询。
-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可以通过快递送达申请和材料。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和材料,经仲裁委工作人员审查,材料齐备的出具回执;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离职员工泄露
商业秘密,若属于民事纠纷的,企业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若泄露商业秘密,达到以下规定的条件的,那么涉嫌
侵犯商业秘密罪,企业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