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九年多。专业电脑操作编程,并且开始的时候合同有注明岗位,后来合并到另一个公司并多续签了三年的重复合同,岗位并且不明细。提出异议时公司解释可以不签走人,迫于压力续约!前年开始公司因为各种原因不再处理我们相关工作,(我们的工作外发其他模具公司处理)并用各种理由让我们支援其他部门,今年四月底我们拒绝配合公司。公司开始与我们协商并私下咨询律师,跟我们提出薪资不变职位不变的情况下调动岗位,因为工作差别太大我们拒绝,今天公司就以用工权为由强制调动岗位并发文通知三天内报到。不然以旷工处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我们今天咨询劳动局,结果公司可以在无工作的或无这个部门为由调离工作岗位!(注;合约签约注明岗位是模具部,模具部分前面机械化操作和后面手工操作,手工操作部份现今有维修工作处理)
???公司合约有一条在公司客观的情况下可以调动工作岗位。另如果我们不配合报到是否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能得到补偿,如果公司使用的是合法,我们怎么才能保障调动过后公司不能以工作为由再随意调动岗位和降职降薪???
??????另跟公司已经走到这步后面被特别照顾肯定是避免不了的,如果现在直接走法律程序我们是否有机会胜算?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31 10:10: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