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一家民营建筑企业上班,2010年初我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到期,我没有续签合同。(注:一般企业不跟我们签合同,不过他们经常用各种借口收我们的身份证和手戳用,也不知有没有偷着给我们签合同。我原来是干电工的,后来想干技术员,他们怕我学会了就走,就跟我签了六年的合同,不过合同没有公证,上面只有公司的公章。合同注明按我的工作岗位每月以不低于威海最低工资水平,以现金的方式支付我的工资。)

  该公司的工资发放规则是这样的:比如你是2010年初参加工作,他设定一个基数(一般是按不低于威海最低工资水平设的)假设是40元,然后按你所在的工作岗位,比如技术员按1.3倍基本工资计算,不过平时却不是按40的1.3倍发,是按40+3发的。然后每月按43×工作天数,比如工作30天,就按43×30=1290- 个人应交基本保险金,发工资。

  然后,等2011年八、九月份的时候,计算2010年施工队的效益比如假设2010年我所在的施工队是60元,然后用60元×我工作岗位的工资倍数1.3倍×我实际工作天数(假设为300天)就得出了我2010年应挣的工资为60×1.3×300=23400,然后再减去已发工资43×300天=10500元。把这个数记在我个人帐上算是欠我的工资。然后等2011年底,把帐上的工资发一半给我个人。其余工资等2012年八、九月份把2011年的工资算后上帐的时候发给我。这样周而复始的计算,不管你什么时候辞职,他始终欠你一年半的工资。

  他们为了不给这部分钱,把这部份工资叫作奖金。说只要你走了,奖金我可以不给。

  我的合同是2010年3月1日到期的,我的辞职报告也是3月1日写的。

  现在是欠我的2008年工资2009年9月份已经上帐,不过他们没有公布帐面金额,2009年年底发给我了4000元,我问他们怎么发的,他们说是按帐面上的一半发的。现在其余在岗职工的这部份钱已经发了。我们走了的职工他没给。2009年的钱施工队的基数已经出来了,在岗职工已经写在帐上了。我们走了的职工,他根本不给你上帐。

   以前也有过类似情况,比如是象2008年的工资在帐的会给的,不过一般是给我们高价水泥抵冲钱数。2009年的工资你找劳动仲裁也好,打官司也好,说什么也是没有用的。

   现在我找他要钱,他说,这是奖金,走了的就不给。我就说,既然是奖金,是不是我2009年的工作有什么缺陷,你扣我的工资?他说:不是你有什么缺陷,就是你走了,对我公司造成损失,我就要扣你的奖金。我又说:我是合同期满了,我可以走啊。他说:按劳动法,我就是合同期满了,也要提前一个月跟他打招呼才能走。

 

  2010年10月29日正好是我们本地电台行风热线劳动监察部门上线时间,我在行风热线反映了这个问题。现在劳动监察处到我原单位去调察了,因为我只反映了去年奖金的问题所以他先打电话给我说从公司帐面上看公司不欠我奖金。(当然,按原公司的工资奖金计算方法,我已经辞职了,他不可能再继续为我上帐。)公司已每月按不低于威海最低工资水平支付了我的工资。

然后我又说原公司还欠我08年的奖金,他们又去查,一会打电话给我说公司帐面上08年欠我2000元钱。

  按我个人计算及公司财务人员口头答复,我08年帐上应有4300元,现在他们查的只有2000元。如果他们调结结束,给了我这2000元,我还可不可以继续追查失踪了那2300元呢?我应该怎么做?是收这2000元,还是不收这2000元?

  如果收下这2000元,我可不可以就企业拖欠这2000元工资要求补偿?补偿标准是多少?

  劳动监察处调解过程中,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调解结束后,我不接受调结结果,或部分接受了调解结果,就其余部分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监察处的人说,如果他们调解结束了,劳动仲裁不会再接受我的仲裁申请,是不是这样?就件事来说劳动仲裁有理由拒绝我的仲裁申请么?

  因为劳动监察现在已开始调查,如果一直未有结果,造成超出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怎么办?

  如果调解成功,或仲裁成功,原企业给付我工资,是要我个人去原企业领,还是通过仲裁或者劳动监察给我。

仲裁
2018-12-31 12:16: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按照以下规定计算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t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有以下维权方式:
    (1)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2)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拖着不办,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搞不懂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当地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
    (5)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工作人员会给您详细的解答。

  • 1、拖欠工资,如果确实不能协商解决,你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因此,劳动者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以上方面去证明或认定。司法实践中,还可以用公司业务往来的文件,录音证据等来证明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40、
    46、
    47、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