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夫妻婚内签有多份内容不同的财产协议,后来又相互写了不牵涉财产的“保证书”。请问财产协议还有效吗?

2019-01-01 20:28: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保证书中关于该方存在过错行为的记载,可以作为另一方主张感情破裂和对方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如果这种过错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保证书关于离婚时“放弃财产”的承诺,或者对将来离婚时双方如何财产分割作出的单方保证,如果内容明确,应当视为婚内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
  • 婚内保证书的效力问题,一直有争议,看是否有效,主要要看是规定了人身权利还是财产方面的权利,若限制离婚自由或抚养、探视权或保证书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话,这些是无效的。
    有些保证书的财产约定较大,如约定一方如何就不要财产或净身出户,这些就要结合保证书及具体案情才能判断是有效,还是部分有效,还是无效。
    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需要注意约定的效力问题:  
    一、婚内财产协议中的以下三种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婚内财产协议中三种限制效力的约定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不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约定,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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