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6年12月23号,犯罪分子冒充广东省通信管理局的同志,自称袁小姐,工号2206,说我的身份证被盗用,被在广州天河区北路213号的中信营业厅开通了一个电话号码18820059881,用这个号码发送一些诈骗短信,被投诉了,要我去报警,我说我不懂怎么弄这些事,然后就所谓的教我报警。第二天,诈骗分子就冒充广州天河区警官,自称陈俊国(QQ:2132330297)杨学军(QQ:3565046990),说我涉嫌警方正在调查的严振东诈骗案,用短信(13524974535,15000814247)发一个通缉令给我看,当天下午5点就要通知我所在地深圳的警方,逮捕我到广州接受拘留15天调查我是否清白,我当时被吓蒙吓哭了。然后这个犯罪分子就连蒙带吓唬我,我就彻底晕了。当时就我一个人在租房,犯罪分子就要求我一定要配合他们,说这个案件是国家重点调查的,如果泄露给第二个人,所谓的犯罪分子知道,有可能影响破案,会导致我被坐牢和所有财产被没收,就这样被他们吓唬得浑身发抖,就那样听他们在电话指挥用将6万(借了3万多)金额转到我自己的银行卡里,保证这期间不会移居国外的意思,然后被他们指挥用密码器转到所谓的自己的法院帐号(01056240105)里。我在派出所报案了,也提供了在银行问到的犯罪分子转账银行的账号(①戴清龙,6210676802163925390;②刁康康,6210676862021627422;③占斌斌,6226630401565287;④张雨生,6228480719567141077)现在也没什么结果!请问我该怎么办呀?谢谢!

刑事辩护
2019-01-01 21:18: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诈骗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判决定罪量刑,报案人是不可以撤销案件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诈骗罪是刑事犯罪,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应当追缴、退赔,受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诈骗的财物。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   网上通缉就是对未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照片长传到公安部网站,供大家识别和提供消息进行抓捕。
      另外,所谓“网上通缉犯”只是指公安部门内部网络共享全国范围内的通缉犯资料,这样当其他地方出现嫌疑人时可以马上进行资料对比,提高了抓捕犯人的效率。并不是说大家都可以从网络上就可以看到所有通缉犯的资料。
    一般只有部分A、B级通缉犯。在公安部门的公开的网页上,也只有部分A、B级通缉犯的资料。而在各地方的公安部门网页上,也只有部分。想获得全面的,对老百姓来说不大可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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