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是深圳宝安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临时工,2017年9月19日经深圳宝安区*汽车站对面u创客3楼的*企业管理公司介绍进去*工作,合同期90天,于2018年1月18日到期辞职,辞职后最后一个半月工资未发放,让我自己去公司结,由于他们公司发放的现金,我辞职后要求他们结算工资,他们借口以朗科为结工资给他们,强行扣除总工资的20%,并且每月扣除70个小时的工时,我一小时14元,并且扣除保险,水电,和管理费等,总共扣除2300,块,我一个半月工资总共才4800块,而且他们以威胁和恐吓的方式逼你在合同书上签字画押,并且合同只有一份,在他们那里,并且他们没有劳务派遣营业执照,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呢?

2019-01-01 21:27: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劳务派遣合同也属于劳动合同,单位违法解除可以得到赔偿;
    2、老板的邮件还没有说辞退你,而且邮件要公证,如果单位辞退你,要单位出具书面盖章的解除通知;
    3、解除理由不存在或不合法,你可以得到双倍赔偿金,既工作1年支付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你的合同期限还长,你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本

  • 1、劳务派遣合同,是指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的合同。
      
    2、劳务派遣制员工是指和用人单位委托的劳务公司或人力资源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属于服务单位正式员工,说白了就是临时工,不到万不得已不要去,主要出现在一些低下工作,如操作工等!比如你在A工作,但是A与B有协议,你与B签合同,由B派你到A工作,你与A木有合同关系,你是B的员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可以收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即可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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