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被区分局执行行政拘留七天,没有提到赔偿。被执行期间对方找我家人要求私了,家人没同意。现在七天拘留已经执行完了,对方通过媒体曝光了我的执行通知,还声称要行政复议或者诉讼非要把案子弄成刑事案件,相关机构会受理吗?

2019-01-02 14:26: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拘留申请复议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到期后,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要求批准逮捕的决定,不予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不需要等所谓复议结果出来),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拘留和逮捕依法应当通知家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
    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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