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承包了半年的厨房,从2011年6月到2011年12月,现9月5日,因中秋福利问题(没有中秋福利,而合同上写明节假日补贴和其他福利与酒店其他员工同等)与酒店总经理发生冲突,他要求我们不要做了,马上停止工作,并与我们发生了争吵,吵完后他让人送下了中秋福利。发生了这件事,又因为有他发话在先,让我们不要做了,所以我们根本就不想做下去了。因为冲突是晚餐时发生时,酒店老板不知道事情,且因为酒店还有住客,为避免影响酒店正常运营,故第二天的早餐仍旧正常供应,早餐后,总经理又发话说不用我们做了,所以中饭就未动手准备。老板的弟弟过来吃饭发现未做饭,很生气,但我因为给老板弟弟面子,所以把中饭补上了,并且一直做着,想把事情早点解决,但总经理却一直拖着,连饭也不敢下来吃,没办法,我们去了劳动局,劳动局说解决纠纷需双方面对面,但总经理却一直回避。9月9日,总经理发了一张通知,9月6日,因故意停止中餐供应,此事直接影响了酒店形象也影响了员工的上班情绪,情节恶劣,经酒店研究决定,给予处罚3000元。合同又写明酒店方若提前终止,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形式通知我方,如临时通知我方终止合同,则需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另外违约的处理方法,双方未按协商的方法提前终止协议视为违约;故意刁难对方视为违约。如任何中一方违约将赔偿对方一月的基本工资总额。再说明一点就是这个总经理本身也是厨师出身,因为我们包下这个厨房比他来这酒店早了几天,又因当时未签合同,所以他也有所拖延,签完合同后,就多次故意刁难我们,他想把我们搞走自己找人来做。今9月15日,接管厨房的人已经来了,并且已经接手。

我想问问,这罚款3000元是否合理,且合同上写的临时通知我方终止合同,以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是否有效?对方未按协商的言法提前终止协议视为违约且故意刁难对方视为违约,这违约处理补偿对方一月的基本工资总额,是否有效用?

2019-01-02 14:48: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没有劳动合同也不要紧,你如果有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对劳动仲裁不服,请立即去法院起诉。
    不然超过时间,劳动仲裁就会产生法律效力。
  • 第一种情况,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时房东不退已经收取的押金,那就涉嫌违法了,因为房东不退押金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押金是你方的合法财产。 第二种情况,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转租如果经过出租方同意,转租行为是有效的,而且你方与房东的租赁关系仍然存在,你方和房东应当在租赁期内,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房东提出提高租金,是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除非与你方达成一致,否则房东如果收取你更高的租金,就是单方违约行为。
    房东不退押金没有法律依据和约定依据。
  •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的,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解除合同,只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 交通事故车险赔偿和工伤赔偿没有冲突,可以各办各的,一般先处理交通事故. 但在认定伤残等级时,由于各有各的标准,二者有些小的差异。首先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在赔偿方面有些费用如医药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交通费如果肇事方赔了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或单位赔偿。
    除了以上费用,其他费用都可以要求双方(肇事方,公司)分别赔偿【简称“双重赔偿”】,如果和单位解除合同 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各地赔偿标准不一样,建议打12333劳动咨询热线或直接去劳动局询问,你就清楚怎么算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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