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同志好:

我于2004年6月12日进入这家公司务工。于2005年4月14日因胸部不适检出罹患肺结核病。我决定边工作边治疗。

现在因为工司要求我却做我认为不利身体的较重的活,我不做,便决定不允许我加斑。我的底薪是610元。不加斑意味着没钱治病。这样才能不改变我的工作内容。我的合同在这个月底要到期了,我想就以下问题进行一下咨询:

1,我当初患病实在因为经济困难,但厂里怎么也不肯借钱给我,我想问,作为一名工人,我又获得哪些保障的权利,其中有无对服务单位带强制性的

2,我因患病,公司几换我工作内容,但级别都是杂工,不知是否有触犯法律

3,因肺结核有传染,公司和家人都希望我回家治疗,我想问倘我辞工,能否得到一些补助。如果是合同期满公司不续笠,这与我自行提出回家有什么不一样吗?会有损失吗?

4,我生病有请病假,公司规定没有工资的,是这样吗/

5,公司现在这样做,其实是逼我自行离开,只是口未言出罢了。但我没有办法,请问有没有法子尽量减少损失?

6,公司对劳动法似乎是尽量只避不犯,请问他们的行为是否完全做到了规避劳动法?

[/size]非常感谢!!!

另外公司大多员工是第5个月办的社保,似乎不合法了,老员工是否有可能依法追回损失?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02 17:04:3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法对于底薪是有规定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提成由单位和员工自行约定。 《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虽然《劳动合同法》有此规定,但实际操作中不是死搬法条这么简单。
    2、发薪日是在劳动合同里面规定的吗?假如规定每月10号,结果推迟了3-10天才发,并且用人单位也已经出具了延迟发放的通知,且拖欠的时间未超过一个月,即没有超过劳动法规定的一个工资发放周期,什么叫拖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上没有一个准确的时间界定,实践中一般按一个月计。所以很难就此推断用人单位违法。
    3、由此员工提出辞职,如无其他证据的话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劳动仲裁一般不予支持。
  •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不少企业错误地认为,劳动者生病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因此企业就可以不必支付任何报酬。其实,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
      企业职工医疗期(病假)的规定为: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为3个月,五年以上为6个月,实际工作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6个月,五至十年9个月,十至十五年12个月,十五至二十年18个月,二十年以上24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的70%的病假工资,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的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根据职工在公司的在职时间,可以享有三到二十四个月的病假医疗期,所以职工病假最长可以请24个月,但是必须由医院出具病假条。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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