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3年5月29日去公司应聘人事助理,2013年5月30日办理入职手续,随后便去培训室培训,此公司首页写是一家以教育咨询、经营管理、中医养生、培养人才、技术开发为一体的全日制正规公司。我们在培训室培训几天后被派去武汉实习,到了地方才知道是去做足疗保健的,我们不愿意做这个就给公司打电话询问情况,培训我们的老师说我们做这个的都是如此的,都是这样的流程的,她之前也是如此,也曾被派去保定实习,先在外面实习,过了实习期回来之后应聘人事的就做人事的工作,应聘行政的就做行政的工作(我们一起应聘的有四个女孩儿,一个应聘行政的,三个应聘人事的,也是我们四个一起被派去武汉实习的),我们也就信了公司的说辞留了下来,但待了没两天总感觉公司和店里说的情况使我们莫名其妙、一头雾水,我们就又打电话问清情况,但公司说如果我们跟店里随便说什么的话,公司会和店里打上官司的(意思是之前公司派我们出去的时候对我们说的情况,由于我们当时没听清、没弄明白是去武汉到底干嘛的才导致这种结果),我们不懂,也不希望为公司带来什么麻烦,就又留了下来,但过了几天一同事出了点状况,我们心理上也承受不住,实在待不下去就要走了,店里知道后可能直接和公司联系了,公司就给我们打电话说让回店里去,说再待几天,公司想办法安排我们回来,我们就又回去待了几天后回郑州了(公司安排我们回来说只要走的时候不让店里发现就行,我们四个就偷偷跑回来了,在那里一共待了十天),后来的事情应该就是公司给解决了,但是我们的工资和提成店里都没给,公司说会帮我们向店里索要提成什么的,如果他们坚持不给的话就向总公司申请补助,路费什么的也会给报销(之前打电话的时候也说只要我们不给公司添麻烦,我们的工资问题就算店里不给解决,公司也会给解决的?)。2013年6月22日,我以身体不适为由向公司申请辞职,公司说得7到10天总公司批准后才能离职,否则工资啊补助啊什么的就全没了,所以我就在公司坚持了下来。2013年6月23日公司又安排我和同事我俩去北京出差,说是去三到五天,到了北京后店里老板李哥让我和同事我俩住在店里面,店里也是做足疗保健按摩之类的,店很小,晚上老有人敲门,有点恐怖,我和同事很害怕,而且总感觉店不太正规,怕出什么意外,也害怕家长担心,我们就向公司申请回去,但是公司让我们再待两天观察观察情况,但是我们实在很害怕,也不敢向店里说回去的事儿,怕公司和店里都不让我们回去,6月25日我和同事就偷偷的离开店坐火车回来了,路上公司和店里打电话也没敢接,就一直发信息说我们做的如何如何不好,店里还说我们诈骗,说是要报案,要我们负法律责任,我们也不太清楚为何他说的这么严重和恐怖,而且我们也没和店里签什么合同,和公司也只是签了个入职培训上岗协议。我们离开店里的时候也没拿、没偷店里的任何东西,只是出来的时候锁好门以后把钥匙放到一个秘密的地方并发短信告诉李哥钥匙的具体位置(后来我们联系的过程中他也没提钥匙的事儿,想必他已经找到它了),到了郑州后,公司批评了我们不听从公司的安排,还让我们这几天避风头不要去公司,说李哥给公司打电话说找到我们后一定让我们尝尝什么是黑社会,李哥也发短信说他已经报了案了,北京朝阳分局已经联系我们当地公安机关和培训公司了,我们户口所在地的民警会找到我们家的,公司说会保护我们的,公司会把这件事替我们揽下来的。我俩现在很害怕,没想到事情会这么严重,也不知道哪方说的可信,现在搞得我们也不敢去公司,也不敢和店里有任何联系。我们是法盲,不知道我们到底触犯了什么法律,我们应该怎么办?还有,我们在公司做了一个月了,公司如果因为我们这次不听从公司的安排而不发给我们工资怎么办?我们到底应该相信谁?我们的错误在哪里?我们到底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公司不发工资我们该向哪里申诉?还有感觉公司不正规,如果违法的话怎么还就能运营了好几年了呢(公司说08年开的公司,不过营业执照上写的是2012年6月6日,公司说营业执照是需要隔断时间就要办新的的,我们也不懂这个,不知道是真是假)?公司是否属于诈骗公司?报警有用吗?

2019-01-02 20:19: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辞职后公司不发工资,可以去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还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赔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还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因为按有关法律规定: a. 要证明劳动关系,按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1】没有和对方签定书面合同,如果对方承认有口头合同,对方和原告说的合同保持内容一致,对方不赖账,因为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纠纷,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
    【2】原告最好提供录音或者录像证据,还有原告和对方有履行该合同来往的票据等证据,有经济纠纷了,带着证据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用人单位不发工资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工伤职工不够伤残辞职没有工伤方面的赔偿。
      
    一、工伤待遇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没有达到等级,不构成伤残,只是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即治疗工伤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好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
      未到达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无工伤方面的补偿。
      
    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
      工伤职工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条件与普通劳动者无异。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工伤职工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其中,按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补偿,按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应当按照其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