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劳动合同?

甲方:?某某文化美术培训中心

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和本地人事劳动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员工聘用办法,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期限?

经甲方考核符合聘用条件,甲方正式聘用乙方,聘用期限自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止。?

二、岗位?

甲方聘任乙方为美术教学主管,负责美术高考培训和少儿美术培训。?

三、薪金?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情况,支付与乙方岗位相配的薪金。双方约定:若全年美术教学活动(含学生住宿费)纯利润的30%不足叁万元时,甲方按1月—6月两千元/月和7月—12月三千元/月?标准发放薪金(全年共计叁万元);若纯利润的30%超过叁万元时,则甲方按纯利润的30%支付乙方薪金,已发放的薪金计入乙方薪金总额当中。

四、甲方的责、权、利。?

1、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和必需的工作条件;?

2、依据按劳分配原则,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25日发放工资;?

3、为乙方提供单位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

4、为乙方提供提升业务能力的教育培训机会;?

5、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6、对于乙方工作不力严重影响教学进度及质量及管理时,有权对乙方工作行为决定进行处罚或解除聘用合同。?

五、乙方的责、权、利?

1、具有为甲方诚实、敬业工作的义务;?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3、维护单位声誉及正当利益;?

4、享有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

5、享有国家、地方政府规定单位的权利和就业保障权利。?

6、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可条款。?

7、拥有甲方授予的职权,并承担自身工作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8、认真履行职责,对涉及工作较大问题变更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由甲方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六、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将有机会了解、熟悉甲方单位整个管理规章体系。乙方除有异议保留外,将视作无条件认可管理规章体系,双方都有按规章执行和保障的义务。?

七、保证条款。?

乙方保证劳动合同解除后一年内不从事同现有工作岗位所从事工作性质一致的工作。承担遵守规章和保守单位专有技术、秘密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八、合同解除?

(一)因乙方有如下过失行为之一,甲方可以即时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触犯单位劳动纪律规章;?

2、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二)因乙方有如下非过失行为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确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或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本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单位无法履行。?

此时甲方须提前30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甲方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确需裁员的,须提前30日向乙方作书面通知。如甲方在?个月重新录用人员,乙方有优先权。?

(三)因乙方有如下情况之一,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确定的医疗期内的;?

2、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如为女职工时,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乙方在以下情况之一,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1、甲方不履行本合同的;?

2、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律,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3、甲方劳动安全、工作条件不合国家规定,损害乙方安全、健康的;?

4、甲方未按规定支付报酬;?

5、乙方因参军、升学或经批准出国定居的;?

6、属正常工作调动的;?

7、乙方有正当理由,确定不能继续在甲方工作的。?

乙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须提前30日向甲方作书面通知。?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按乙方受损情况赔偿;?

2、乙方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未经甲方许可,擅自违反劳动合同或自行离职的,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十、合同的变更。?

1、在执行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合同时,应书面送达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2、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方可变更合同有关内容,变更后的合同或合同附件由双方签字生效。?

3、双方协商不成的,本合继续有效。?

十一、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乙方因患病或因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可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

2、本合同期满即终止,如因需要续聘,甲方应提前1个月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

3、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均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十二、调解和仲裁。?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投诉解决;调解无效,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合同的有效性。?

1、本合同的有效性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确认本合同部分无效的,如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双方应继续履行有效部分。?

3、未列入本合同内容的其他事项,均按企业规章制度办理。?

4、凡本劳动合同或相关企业规章制度与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相抵触的,依国家法律办理。?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有限单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企业法律顾问
2019-01-03 08:42: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额数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下述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1)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但当事人约定或协商解除合同时,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解除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  
    (2)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不可抗力既包括地震、火山爆发、水灾等自然事件,也包括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完全改变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客观环境,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可能,因此不可抗力成为合同解除的当然条件。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此即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或先期违约制度,即指在期限届满之前或先于履行期之前一方违反合同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为了保护相对方的利益,赋予相对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解除合同必须催告迟延履行方,并给予其合理的宽限期。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相对方解除合同不必催告迟延履行方。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 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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