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上班十多年,因单位过错,不得不解除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劳动争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能否补缴,如何补缴,劳动关系续存期间的医疗费用损失是否适用一年的劳动仲裁期限(劳动关系续存期间必须起诉用人单位吗?),象我这种情形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要求给付经济赔偿金,失业保险损失一项能否得到支持???因用人单位的过时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问题,在武汉是怎样判绝的,是否只支持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我因对仲裁结果不满,已上诉,正等结果出来

1、 要求被告为原告补缴政策规定的各类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等)。

2、 要求被告为原告补偿缴纳的保险费8760.72元。(裁决已支持)

3、 原告2007年12月生育小孩的医疗费,要求被告予以报销,金额为3065.02×85%=2605元。

4、 原告2010年元月住院医疗费用,要求被告按职工医保政策报销,金额为9058.68×75%=6794元。

5、 原告2011年8月住院医疗费用,要求被告按职工医保政策报销,金额为4248.05×75%=3186元。

6、 2012年元月住院医疗费用,原告自己买的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低,现要求被告按职工医保报销,金额为:7176.67×75%-3674.75(已报销)=1707元。

7、 2010年元月住院,被告没有跟原告发工资(证据),要求补发工资900元,另给付赔偿金450元。

8、 2009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11日(共计36个月)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要求被告补发双倍工资,900元×36月=32400元。

9、 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被告给予经济补偿金900元×11月=9900元。(裁决已支持)

10、 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保险费用630元×22=13860元。

事实与理由

关于事实,可以参考仲裁裁决书(见证据?),对于裁决书中所查明的事实,原告无异议。对于裁决书中的未支持事项,原告提出异议:

1. 因超过仲裁实效,而没有支持的请求事项3、事项4、事项7,原告认为:根据《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特别规定相违背。(劳动关系续存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同时也与?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一条?相违背,也违背了?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0号??第一条规定。

2. 请求事项8“双倍工资”的问题,仲裁书指出“不符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定情形”,原告认为,这属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原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状态,事实劳动关系不同于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书面劳动合同的保证。关于此观点,网上多予以支持,其中北京、云南、江苏等地最高法已作出具体的规定。

3. 请求事项6,裁决书中称:“因政策原因无法具体核算申请人此次医疗费损失”,原告认为此理由太牵强,在技术上应不难处理,请求对此请求予以更正。

4. 请求事项1、事项5,虽然裁决予以支持,但原告认为计算错误。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应由劳动部门责成用人单位提交相关资料,由社保基金办核算,其保险金不能赔付给本人,而是向社保基金办补缴。被告一直在经营,经济状况良好,因何原因无法补办、补缴?请求事项5中的报销标准为什么是医疗费用总额的60%,没有给出依据。

5. 关于请求事项10,因被告不续签合同,不买社会保险,原告不得不中断劳动关系,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款、第17条,鄂人社发(2009)35号第9条规定,要求被告支付失业保险费13860元。

此致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2年6月12日

消费者维权
2019-01-03 13:32:1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补缴养老保险申请流程如下:  
    1、个人应填写补缴承诺书和申办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和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补缴明细表和汇总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3、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录入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审批未通过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4、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账户情况。未成功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
    (五)款规定,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仲裁的范围。相关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半年支付半个月工资。
    最高为12个月工资。月工资为:本人最近一年工资的月平均数。

    1、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4、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 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劳动能力鉴定,赔偿根据鉴定结果计算,最后提起劳动仲裁索赔2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5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26个月,8级20个月,9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10个月,8级8个月,9级6个月,10级4个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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