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若用人单位连续与劳动者存在用工关系,但选用多家劳务代理单位与劳动者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如何处理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如,朋友在一家银行上班,2001年1月与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并且是一年一签,中间签了n次,到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行,该银行要求职工与另一b派遣公司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且到2009年底,如银行继续要求我朋友与另一c派遣公司签订两年时间的合同,到2010年,我的朋友能否视为在银行连续工作10年呢?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7-20 13:32: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你好!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
    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
    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此种用工方式是不违法的,但你所在单位,剔除掉原来的劳动时间,与你签署劳务派遣合同则违法,你可以拒绝签署,如果公司因此而要求你们离职,则你们可以仲裁、诉讼等方式来维护你们合法正当的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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