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双倍工资之差额1673元(6月10号----7月13号)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赔偿金差额250元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11年5月10号至7月13号在被申诉人公司任仓库文员(工牌写仓管),试用期当初入职时口头说是?一??到两个月,试用期工资是1500元+全勤30+加班费(6元1个钟),试用后1650+30全勤+100房补+加班费,没签合同

6月下旬,仓库主管认为我表现良好,申请给我7月转正。但提交转正时公司一再拖延转正时间,先是说到7月中旬,继后又说要到8月。7月11号我申请2倍工资(没签合同从第二个月起计2倍工资),公司答应帮我转正,转正月份提到6月(但计工资时人事还是按试用期工资计给我),且公司拒发2倍工资。7月12号下午公司拟了一份合同说试用期是3个月,签3年合同,我拒绝签字。经理说我没签字,就叫我即时离职,我也没签离职书。

7月13号早上公司出了三份通知单:

一是员工异动申请单(不是我写的,上面已全部有主管及公司人事的签名,交到我手上的是复印件),就将我调了工作岗位,由仓库文员调到生产部员工(是在不肯付我2倍工资的情况下)。

二是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说是通知我7月10号(其实通知我时是7月12号下午)到公司行政部办理录用手续,签合同,签合同后都是生产部员工,如逾期不签,公司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终止劳动关系

三是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说我没按公司规定时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与我7月13号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劳动者2倍工资,请求被申诉人补发申诉人2倍工资之差额1673元(6月10号-----7月13号)

公司调整岗位,需征得劳动者同意,双方协商一致才可生效。被申诉人方随意调整我岗位(由仓库文员调到生产部员工),是滥用用工管理权,从而逼迫我离职。被申诉人未为我买社会保险费,都已违反劳动法规定。且用人单位单方面书面通知我终止劳动关系等,需支付赔偿金750元(未满六个月按半月计算),因之前付了500元,请求再付差额250元.

仲裁
2019-01-04 06:34: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员工的试用期工资各不相同,国家没有统一的试用期工资标准。用人单位确定或发给试用期员工的工资,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就行。
    如果用人单位发给试用期员工的工资,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用人单位应按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未及时支付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1.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投诉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拖欠工资的证据
    2.以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若仍想维持劳动关系的,可以只请求支付工资。
  • 有关工资拖欠的法律条文有:《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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