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10年3月16日被当地派出所,带走调查。当天被送到当地看守所,当时定为故意伤害,到5月25日被取保候审。今年4月份本案判决下来,上面说本案的主犯《XX》与他人怎么怎么.....    与我无关   相关部门已经清楚是错案给私下调节,但是他们就是今天说一下,不去找他就什么也不给你说,没有办法我就去郑州上访,就是登记一下,回来之后他们(公检)就找到我们就让我们等等,反复几次,直到现在无法解决。   请问:  我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9-01-04 06:41: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通常情况下,如果犯故意伤害罪后满足取保候审的条件的可以依法进行取保候审的办理,但是必须有依法允许的取保候审人进行办理。成为取保候审保证人的条件

    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可以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提供保证金。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为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他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2、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具体来讲,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其身体状况使其有能力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等。
    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的说法确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3、保证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
    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能充当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4、保证人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 盗窃团伙全部取保候审后,应当根据盗窃数额及犯罪嫌疑人的作用定罪量刑,判处实行就会坐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某人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但这些伤害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当防卫等合法行为而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