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企业破产清算前我已经走过民事诉讼了,有生效判决,在执行阶段,已经执行了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没执行完毕。现在企业破产清算,我没执行完的还能优先受偿吗?还是我只能跟其他债权人同比例分配?我已经执行到的钱用反吗?

监视居住
2019-01-04 08:09: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这里所指的破产财产作为清偿总额的,是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剩余的所有破产财产总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指出,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以上是关于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
  • 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地进行是必要的。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清算分配。
      对债权申报期限的立法体例,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我国新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范围内的法院酌定主义,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 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权利证明文件。已经起诉且进行财产保全,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还应当提供其诉讼已经受理及在先保全财产的证明。
    同一被执行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向主持分配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视为申请参与分配;向其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法院通知主持分配的法院的,或者在登记机关办理了轮候查封的,也视为参与分配申请。
    其他金钱债权人也可以自行向主持分配的法院另行申请

  • 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2、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已经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进行上述债权登记工作。  
    3、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4、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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