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前年购买了小区的地面停车位,之后听说地面停车位属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我们购买的车位没给产权证,只有使用权,使用年限与房屋使用年限一致,请问我是否被忽悠了?如果是,我该怎样维权?可以要求退款吗?谢谢

2019-01-04 22:04: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小区车位有产权吗?   一些地方规定某些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用途建造地下停车位,并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宗地上的建筑面积。因此,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产权,此类地下停车位可单独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与购买的商品房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业主在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也要注意车位的产权年限。   注意:   
    1、在购买地下车位时要留意合同细则中是否明确有人防工程的使用规则,同时要明确车位是否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产权。占用人防工程的车位不同于普通车位,它的特殊性在于车位拥有者要在战争发生的时候无条件把车位交给有关的防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2、产生了租赁关系的车位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如果超过20年,超出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的时候,凡是租赁年限超过20年且不向业主声明超出年限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都可以依法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 1、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是作为配套设施用房纳入小区规划,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停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主题建筑来说,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

    2、按照建设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住宅区建设一定数量的车位,规划部门是有明确规定的,开发商若不按规定建设停车位,其规划设计方案就不会得到批准。也就是说,规划部门要求开发商建设停车位的目的,就是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居民车辆有地方停放,再直接一点说,这些停车位是供住宅小区内的居民使用的。可见,住宅小区停车位具有规划性和专用性。即使开发商作为所有权人时,也无权因小区业主暂时无力购买或不需购买停车位而擅自将多余车位对外出售。
  •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以是这样分的,地面上的如果是规划的时候本来就规划那块是做停车位,那种一般是开发商所有,具体的你可以要求开发商出具他产权的材料。
    另一种是本来是公共道路或者是配套设施,你们当时算公摊的时候已经算入公摊里的(这你就去看看哪些地方是算公摊的),这些是属于业主共有的。
  • 《物权法》中小区地下车位是否有产权证?没有产权证。虽然没有产权证,但是小区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物权法》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
    即使没有产权证,该小区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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