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3月已经正式解除合同,是通过领导批准的,在公司期间公司称员工违反公司制度,但是并没有实质的证据,结果还是被公司降职,但并没有说明赔偿,在员工交离职申请的时候电信公司还是没有说明赔偿,解除合同说只是违反公司制度这条。由于还有1个半月的工资未发放,现在却说给公司代来损失,故把剩余1个半月工资扣除,请问公司是不是该把制度给员工解释清楚,并不能私自把工资扣除?还有员工当时交纳的工具押金公司是不是该全额退还?

2018-07-20 15:49:1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通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就应当由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可以随时请求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 1、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劳动者赔偿。只要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原则上无需用人单位同意。
    若用人单位迟迟不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