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同学随意把我个人照片发布校园网站算不算侵犯我的肖像隐私权

名誉毁谤
2019-01-06 18:10: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公开散布他人的个人隐私属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一、《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3)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4)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5)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6)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7)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8)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 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生理、心理以及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个人独特的生理特点、心理活动、日记、电话、信件以及在自己在住宅里从事的个人活动等)要注意区分个人隐私与隐私权的法律概念和区别:
    1、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而不是公民个人在工作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例如,公民个人的私人存款数额属于个人隐私,其隐私权在法律保护;而公民个人在工作中的劳动所得数额则就不是个人隐私了。
    2、隐私权的法律概念对个人隐私进行了逻辑限制,一是个人所有的,二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既自然人仅对其本人所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享有支配权。而对于不是其本人所有的、不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则个人没有支配权。
    3、不是其本人所有的、不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任何个人对其没有支配权。例如,公开工资分配表中记录的个人在工作中的劳动所得数额,就不需任何个人的同意。这是因为:一是工资分配表反映的是分配劳动所得的情况(是否存在领导多分多得、克扣职工工资等问题)和记录,不归个人所有,二是劳动分配与全体劳动者的公共利益息息相关,三是国家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实现职工个人收入公开化、透明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本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和组织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若子女为无行为能力人,父母可以代为开拆查阅其信件,日记等;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5: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享有法律赋予的隐私权,年满十周岁不为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不得随意查看其隐私,未满十周岁或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法律同样保障其隐私权利,但其信件、邮件、日记等可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代开、代阅;6: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
    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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