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申诉方:周某被诉方:某商场周某到2008年7月3日商场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同某的工作岗位为收银员,同时还约定了任何一方要求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50元×合同未满月数。2009年3月3日,商场劳资科通过部门经理通知周某,其工种改为导购员。周某当即表示不同意商场单方变更合同中关于工种的约定条件,并表示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她将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该商场遂以周某要求解除合同为由,令其支付违约金,因合同未履行月数为16个月,故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共800元。周某在随后的几天中仍旧上班做收银员,商场见状通知她,她的工资已被停发,要求她要么到导购员岗位,要么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周某无奈只得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同意付违约金,该商场则表示如周某不交纳违约金,商场不办理解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该商场支付其工资并赔偿由此受到的损失。

仲裁
2019-01-07 15:17: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般会在劳动合同或录用通知等文件中列明工资的构成,是否包括年终奖,如何发放年终奖也应在合同中列明。如果没有明说,就是打了一个擦边球,法律及法规保护的是工资,年终奖属于奖金性质,也就是属于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发放的钱,如果企业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列明,即使没发,也没有责任。
    至于公司与你解除了劳动关系,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齐未发放的工资并且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 关于解除合同的违约金,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违约确定了违约金是对对方的一种补偿,具体有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失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30%的违约金,这个违约金的额度要看合同的具体情况,不能高于30%,否则可以调整下降。
  • 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主动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5-10级的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解除合同,是否可以活动经济补偿金,与普通劳动者无异。
    在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法定过错情形下,主动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
      但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5-10级的,主动解除合同,从工伤保险的角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 因此,卖房者没按规定交房,经催告后,买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购房合同的交房条件,经过三个月合理催告后,依然不能交付符合购房合同交房条件的房屋,要认定出卖人违约。
    购房者可以宣告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退款及赔偿损失。要是出卖人不肯承担责任的,因为一般的房款价格都高,建议最好就及时找个专业的律师介入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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