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受害人于2012年8月26日下午有很多同一号码打来的电话,开始接上说自己是崔某的对象(现在是受害人的女友),要约受害人见面,要谈点事情。受害人不认识他,何况不知道要谈什么事情,之后打的电话就没有接,到下午7点左右,受害人母亲打来电话说有三个人去家里找他,受害人怀疑是这个人,就打过去问问到底什么事情,接通之后对方首先问受害人在哪,当时受害人正下班吃完饭准备回家,路过移动公司,受害人就告诉对方自己在移动公司门口,对方说随后就到。等受害人走到移动公司门口的时候就听见有人叫他,然后看到有人向自己走过来,受害人还客气的问有啥事就在这说吧,接着旁边就过来一辆车,对方就让受害人上车,受害人不上去,就又有一个人从后面抓着受害人的两个胳膊和另一个人连撕带扯的把受害人推到车上,上了车对方就问受害人要手机,受害人不给,对方就将他按住强行从口袋里掏走。受害人根本不知道对方要干什么,这时候对方就在商量着去一个僻静的地方,最后开车的说去他的房子,车一路飞快的开到一个单元楼旁边,然后就逼受害人下车进单元楼,受害人不进去,几个人就强行把受害人撕扯进去,一进门就对着受害人强行搜身搜包,还逼受害人把衣服和鞋脱掉,受害人不脱他们就拿一米多长的电线绳子在受害人身上暴打,打的受害人受不了了就脱了,然后其中一人首先对着受害人的头部、面部和背部一顿暴打,边打边说他先来试试电线绳子的质量如何,打完另一个人又上来对着受害人的面部和头部一阵拳打脚踢,边打边谩骂,“在这个地方谁不知道我张某,就你也敢惹我,连我的对象你也敢抢!”,打了一会儿不过瘾又拿电线绳子死命的抽打,还强行让受害人抬起脚,打受害人的脚心脚背和手心手背。当时受害人不敢反抗,怕一反抗对方会把自己勒死,暴打一直持续了近四个小时。接着几个人让受害人把衣服鞋子穿上跟着他们走,也没有说走哪,只是强行让受害人上了车,当时天黑,车行驶的方向也不知道,半途中对方的其中一人接了电话,之后对其他人说“有人报警,派出所知道了,怎么办?”另一人说“那要不把他分尸了吧!”接电话的人告诉其他人赶快跑,等其他人下了车,接电话的人才把受害人带到派出所,路上还在威胁受害人见了警察不要乱说话,进了派出所才知道是受害人的家人报的警,因为当时受害人手机一直被对方控制着,家人打电话一直没有接到,家人没有办法就给受害人女友打电话,受害人女友说她也找,不多一会儿就让受害人家人报警,是她的前男友张某挟持走了受害人,并且之后把张某的电话提供给了派出所。受害人和对方已经在派出所做完笔录,现在受害人正在住院治疗。现在受害人要求直接上诉法院解决,告他们绑架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等,能否成立?【以上事件因找对象而引起】

2019-01-07 19:13:2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行为人在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适用绑架罪的加重法定刑处罚,而不能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有三种情形:一是在绑架过程中因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而杀死被绑架人;二是绑架行为实施后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之前杀害被绑架人;三是因勒索不成或非法要求得不到满足而杀害被绑架人。
    对于行为已勒索到财物或者已满足不法要求后释放人质时,为了灭口或出于其他目的杀害被绑架的,是否属于上述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此种情形具备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应数罪并罚;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 故意伤害罪减轻处罚的情形:
    (一)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轻伤偏轻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偏轻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二)被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在1—5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三)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四)具有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或者亲属间因家庭琐事而致人伤害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轻处罚。
  • 故意伤害达到轻伤标准的,就不只是刑事拘留的问题,接下来还要逮捕、判刑。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 故意伤害侵权后基本赔偿项目的详细内容如下: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1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但是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则没有精神损失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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