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女朋友租住在一起。租的房子属于新房首租,只有房东和我们有钥匙,在我之前,她有过一个男朋友,也曾经住在这里,后面分手时退回钥匙,但有可能私自配有钥匙。2012年1月7号晚上我与女朋友一起出去吃饭喝咖啡,凌晨2点回到家发现电脑和手机不见了,房间被翻动过但其他贵重东西如冰箱洗衣机相机摄像头等等都没被拿走,连被拉开拉链的钱包里的现金都没被拿走。我们的第一反映是她前男友进来偷的。因为防盗门窗都完好,防盗门还保持着我们出门时的反锁状态,只有有钥匙的人才能做到。如果是一般的小偷,我们的轻便的贵重东西和现金也不会还在。

当天晚上我们打她前男友电话,是关机。询问其他朋友,得知他现在在金城江,于是我发短信给他。委婉表明只要他把东西还回来,愿意不报警,不追究他。

谁知道他很嚣张,反咬我一口说我诽谤他。并主动邀请我们去公安局说明情况。第二天中午他打110,并带110到我们楼下。110的同志听取了双方的陈述,没有上来查看现场。建议我们去派出所备案。当天下午,我女朋友去河池市河南派出所报案。

2012年1月10号,他联系我女朋友,说他知道我失窃的东西在哪里,可以带她去要回来。但是不能给我知道,同时相信他的当晚不在现场的证据。并写下这样一个保证书:“刘思汝(我女友)跟韦云刚(她前男友)对刘思汝男友电脑被偷一案进行调查,韦云刚保证查明电脑去向。刘思汝保证在调查期间毫无保留的配合。韦云刚保证给刘思汝看到电脑和手机。并完好无损的。”之后他带我女朋友先到各个地点去转,让别人证明他当晚的活动轨迹。后来因为得知我女朋友暗地里把这件事跟我说过,他恼怒之下就不再进行下去。

现在这张保证书在我手里。一切的迹象都表明这件事肯定是他干的,他偷走电脑手机目的在于查看我们的隐私,特别是一些聊天记录。了解我们的情况,并伺机进行破坏或要挟。

请问我该然后收集证据,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然后定罪?

2019-01-09 12:29: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刑事责任:《刑法》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一、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
  •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捏造事实 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你向原上级举报,并没有对外大肆宣扬,以至对原工程部长造成严重的人格,名誉上的影响。所以按照我国刑法,即使他告你,罪名也不会成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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