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好!想咨询一下,我公公最近突然病逝,有个房产问题分配情况跟您请教,公公生前所住的房子,是市中心的老私房,几十年前户主是奶奶,爷爷三十年前就离世,奶奶和这位爷爷是二婚,爷爷自身带来一个儿子,再婚后只生了一个儿子,奶奶和前爷爷有一儿一女,我公公就是这个儿子,女儿在世,但患有精神病,但几年前我和老公无意中发现,房子户主已经在2000年左右偷偷过户给再婚生的儿子,也就是我老公的叔叔,和我公公是同母异父关系,过户手续是只有奶奶和叔叔知晓,我公公,这位爷爷自带的儿子,以及奶奶与前爷爷所生的女儿都一无所知,现在女儿和爷爷自带的儿子早已经离开这个老私房,也默认不争这房子,但没有写不争房产的任何证明,目前默认他们不争。但我公公,我老公,我女儿,叔叔,叔叔的儿子和配偶的户口全部在这房子名下,现在问题来了,这房子是3层半,一二楼是叔叔儿子及叔叔和配偶居住,三楼和4楼的半层楼都是我公公一人住,房子即将拆迁,我公公刚好离世,我叔叔就想一二三楼她都据为己有,只有4楼的半层留给我老公,但三楼以前有做过装修,钱是我公公婆婆出的,我公公婆婆早已离婚,我和老公本以为一二楼是叔叔家的,3楼和4楼半层都属于我们自己的,但叔叔想要把3楼也占有,请问这个房产如何解决?感谢

离婚
2019-01-10 11:08:1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父母和儿子签订赠与协议,一起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赠与;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 由房产证登记人和配偶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儿子需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如未成年,需要出生医学证明,由监护人代替签字。双方一起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依照流程规定,签署合同,办理过户。
    前提是,住房无抵押,贷款还清,有房产证。
  • 婚前没有做财产分割的话,那么房子就应该属于共同财产,二婚的妻子也是有继承权的。  《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所以二婚的妻子,取得了结婚证,是合法的配偶。
    如果一方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按法定继承对方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遗嘱,按法定继承对方有权继承遗产。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