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爸爸和我叔叔2家人在卢湾区有一套老公房,以前是住在一起的,有2本户口簿,(我爸爸一家一本,我叔叔一家一本),原始调配人是(爷爷,奶奶,叔叔,爸爸)爷爷奶奶已经去世,所以承租人改为我爸爸.

因为面积小,当初符合国家政策4平方以下可以享受福利分房,所以我叔叔单位以我们2家人一起的名义,申请到了一套浦东的房子大约18个平方,独门独户!现在他们都住在浦东的房子里。并且我叔叔已经把这个房子变为产权,产权人是我叔叔!

我叔叔单位当时的住房调配单上写着他和他老婆的名字,他女儿没有写进去(他女儿当时是未成人),我叔叔当时让我爸爸写了份证明,证明他女儿为了读书方面,所以户口留在了老公房,(这个证明我爸爸没有留底,不知道到哪里去找的到),

由于他们有一本户口簿,他女儿当初是未成人,没有监护人,所以我婶婶的户口也没迁走。就我叔叔的户口迁到浦东的房子里,后来通过关系,户口又迁回老房子,现在等于他们3个人的户口都在老房子!

请问:

1.我叔叔现在说他女儿对这个老房子有居住权!因为当初福利分房调配单上只有他和她老婆的名字!要和我爸爸打官司

3.我叔叔他女儿到底有没有居住权?当初福利分房是不是以家庭为一个单位分的,我认为他女儿当初未成人,所以没有把她的名字写上去!

2019-01-11 10:45: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有住房承租权能否继承的问题
    第一,从权利属性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有明显的物权特征,是与用益物权相似,承租人作为权利人有权更完整地行使其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这些法律行为包括转租、转让,当然也应当包括继承。
    第二,从权利取得方式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是基于单位职工工作贡献大小、家庭人口及其他住房等情况产生的,不仅是赋予个人的价值回馈,更体现为个人和家庭的权益,因此从这种途径取得的公有住房承租权应当可作为“遗产”在家庭和亲缘关系间进行继承。
    当然,由于分配取得的公有住房仍然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在继承方式上应当有别于其他私人财产。
  • 登记在男方父母名下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无权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1、丈夫去世,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其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遗产进行继承;
      
    2、法律依据:
      1)《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职工通过福利分房得到的房屋不是产权房,职工对于福利分房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职工可以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购买福利分房的所有权,只有这样的“公房”是可以继承的。  职工一直未买下福利分房的产权,直到去世他都是承租人而不是所有人。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的承租权不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那么公房也就不可能是“遗产”。既然不是遗产,那么职工在遗嘱中的对福利分房的处分也是无效的。
    职工死后这套房屋的承租人并不会因遗嘱而转变为继承人的财产。  那么遗嘱的继承人是否对这套住房没有任何权利了呢?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配偶享有在职工去世后仍然在这套房屋居住的权利。
    配偶和子女都可能成为房屋的承租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