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企业兼并重组.一方并购另一方股权后沒有支付完并购款,被并购股权企业股东在工商营业执照体现还是原股东,该企业股东该如何认定?

股权
2019-01-11 17:28:2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司,企业兼并中有哪些法律问题?
    一、物权问题:在企业并购中,物权问题是必须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
    1、我国企业从所有制形式来划分,有国有、集体所有、混合所有、个人所有等多种形式。
    2、要对物权上的抵押权、经营管理权、使用权情况搞清楚。
    二、债的问题:在企业的并购中,除了涉及物权问题外,还必然会涉及到债的问题。任何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都同时是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只不过需要弄清楚债权债务的具体情况。
    1、必须弄清楚的是,将被并购的企业有多少到期债务而不能履行,有多少债权尚未实现,其原因是什么?还有多少债务将被免除,有多少债权将无法实现。
    2、对并购企业的债权债务同样必须全面摸清情况。
    三、资产评估问题:在弄清楚企业的物权、债权问题外,还必须对企业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1、要选择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
    2、选择评估机构也要讲究秩序。
    3、评估必须按程序办。评估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
    4、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还应当由原资产所有人和债权、债务人共同确认。
    四、职工权益问题:企业并购必然涉及到企业职工的权益问题,如工资、保险、失业、住房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如不能合理地给以解决,不但不能保证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且还会对社会造成极大压力、影响社会稳定。
    五、企业领导人的责任问题:在企业并购中,往往因审计而发现某些问题,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的问题。
  • 股权并购交易风险:作为目标企业的股东要承接并购前目标企业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如负债、法律纠纷,相关税费未缴的风险,法定证照未取得的风险,环保未达标的风险,财务资料不齐全的风险等等。实践中,由于并购方在并购前缺乏对目标企业的充分了解,导致并购后目标企业的各种潜在风险爆发,不能达到双方的最佳初衷。
    鉴于在并购交易完成之前,即便做过详细的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并购方依然无法了解目标企业的所有潜在债务,因此,股权并购存在不确定性的负债风险,可控性较差。
    在股权并购中,除了或有负债风险之外,并购方还必须考虑诸多其他潜在的风险。
    例如,毫无疑问,这些风险必然会加大法律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的难度,延长并购进程,从而增加并购方的费用负担以及并购交易的不确定性。
  • 企业并购即企业之间的兼并与收购行为,是企业法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以一定的经济方式取得其他法人产权的行为,是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  
    (一)获取战略机会。并购者的动因之一是购买未来的发展机会。当一个企业决定扩大其在某一特定行业的经营时,一个重要战略是并购那个行业中的现有企业,直接获得正在经营的发展研究部门,获得时间优势,避免了工厂建设延误的时间;减少一个竞争者,并直接获得其在行业中的位置。  
    (二)发挥协同效应。企业并购重组可产生规模经济性,可接受新技术,可减少供给短缺的可能性,可充分利用未使用生产能力;同样,可产生规模经济性,是进入新市场的途径,扩展现存分布网,增加产品市场控制力;充分利用未使用的税收利益,开发未使用的债务能力;吸收关键的管理技能,使多种研究与开发部门融合。  
    (三)提高企业管理效应。企业现在的管理者以非标准方式经营,当其被更有效率的企业收购后,更替管理者而提高管理效率。当管理者自身利益与现有股东的利益更好地协调时,则可提高管理效率。如采用杠杆购买,现有的管理者的财富构成取决于企业的财务成功,这时管理者集中精力于企业市场价值最大化。  
    (四)降低进入新市场、新行业的门槛。为在某地拓展业务,占领市场,企业可以通过协议以较低价格购买当地的企业,达到控股目的而使自己的业务成功地在该地开展;还可以利用被并购方的资源,包括设备、人员和目标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出于市场竞争压力,企业需要不断强化自身竞争力,开拓新业务领域,降低经营风险。
  • 企业重组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  
    1、合并:指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原有所有企业都不以法律实体形式存在,而建立一个新的公司。如将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为C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兼并:指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其中一个企业保持其原有名称,而其他企业不再以法律实体形式存在。  
    3、收购:指一个企业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股票(或股份)的方式购买了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或者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资产(或称资产收购)的方式购买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收购的目标是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目标企业的法人地位并不消失。  
    4、接管或接收:它是指某公司原具有控股地位的股东(通常是该公司最大的股东)由于出售或转让股权,或者股权持有量被他人超过而控股地位旁落的情况。  
    5、标购:是指一个企业直接向另一个企业的股东提出购买他们所持有的该企业股份的要约,达到控制该企业目的行为。这发生在该企业为上市公司的情况。  
    6、剥离:指一个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或生产线)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具体说是指企业将其部分闲置的不良资产、无利可图的资产或产品生产线、子公司或部门出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得现金或有价证券。  
    7、分立:是指公司将其在子公司中拥有的全部股份按比例分配给公司的股东,从而形成两家相互独立的股权结构相同的公司。这一定义实质上与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资产剥离含义基本相同。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剥离往往是指将国有企业非经营资产或非主营资产,以无偿划拨的方式,与企业经营资产或主营资产分离的过程。通过资产剥离,可分立出不同的法人实体,而国家拥有这些法人实体的股权。分立是剥离的形式之一。  
    8、破产:指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不能扭亏为盈,并逐渐发展为无力偿付到期债务的一种企业失败。企业失败可分为经营失败和财务失败两种类型。财务失败又分为技术上无力偿债和破产。破产是财务失败的极端形式。企业改制中的破产,实际上是企业改组的法律程序,也是社会资产重组的形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