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高手指点!一、案例分析题8月1日,刚刚大学毕业的唐女士经过公开考试和严格考察,被商务部录用为公务员,试用期1年。随后,唐女士进入商务部人事教育劳动司办公室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流转工作。在当年11月的一次体检中,唐女士被检查出已经怀孕,在与丈夫商量后决定把孩子生下来。可是,她在被录用时,有关资料中填写的却是“未婚”,于是,商务部有关领导多次找她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唐女士说,她是当年7月2日在老家办的结婚登记。但是,唐女士老家的婚姻登记机关却向商务部发了一份传真,声称没有查到唐女士结婚登记的资料。商务部据此认为,唐女士怀孕后又向单位出示假结婚证,品质不可靠,所以,决定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随后,唐女士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认为商务部的这一“辞退行为”是“公然无视双方约定与法律规定,随意寻找借口,草率辞退,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撤销商务部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的决定,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并索要1元钱的精神损失费。请根据上述材料,并运用所学《公务员制度》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商务部作出取消唐女士的公务员录用资格的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2)唐女士在接到商务部有关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的决定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其权益。这种做法是否合适?为什么?(3)唐女士在接到商务部有关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的决定后,应该怎么做才合适,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有人认为,无论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还是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商务部的辞退行为都难脱性别歧视的嫌疑。因为怀孕和结婚都是公民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可以作出相关规定,但是不能据此辞退员工。你认为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5)有人认为,商务部的这一辞退行为是“公然无视双方约定与法律规定”。因为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是不能辞退的。你认为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问题补充: 可不可以提供详细答案啊?衷心感谢了!

国家赔偿
2019-01-11 18:51:2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不能随意开除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 用人单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而应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支付的足以维持员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的。
    不管试用期之后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时一样的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其他员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如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据有关规定,到市、区、县劳动仲裁部门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程序解决。
  • 根据我国劳动法,哺乳期辞退员工赔偿要求如下: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据此,目前法律对女职工哺乳期间的规定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1)哺乳期长度为一年,自婴儿出生时起至婴儿满一周岁时止;
    (2)对女职工哺乳期间的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予以适当限制;
    (3)女职工在哺乳期可享受一定时间的哺乳假,多胞胎生育的还可适当
  • 试用期内怀孕可以被辞退吗?   众所周知,国家对于孕期女性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但这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就一定不能辞退怀孕的女职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用人单位如有正当理由,可与试用期内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从《合同法》角度来讲,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是否符合用人单位的用工标准,是用人单位购买其劳动力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基础。同样,劳动法也考虑到双方的充分选择权,规定了试用期这一制度。在试用期内,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即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是“三期”内受保护的特殊职工。   第二,用人单位与试用期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完全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以其怀孕为由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认为因其怀孕而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又没有相关证据支撑,那就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相关法律条文:   
    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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