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朋友最近有件事,我想问一问。

他们公司在做生意之余还在办信用卡,也就是代理办卡的那种,利用公司的公章在银行给有需要的客户办理可透支的信用卡。但有几张是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办的,利用搞到的身份证复印件,我朋友经手的有几张,代接银行电话后下来几张,而且后来公司还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我朋友一张(额度3500)。透支完一直没还,现在加上利息已经透支8000多了,被透支的人找公司来,要起诉,公司就把我朋友推出去了。我的朋友已经在审了,我想问问,他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公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银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可不可以私了,或者还有什么办法?卡已经被我朋友扔了,找不到了,而且他在公司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公司办卡、卖卡(这种事谁会留下证据啊)。现在把钱还上行不行?

2019-01-12 05:55: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个人办理信用卡的流程:
    1、选择办理的银行。四大行:农行、建行、中行、工行,其他股份制银行:交行、广发、中信、浦发、光大、招商等,都是可以办理的,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银行。
    2、选择办理的渠道。现在很多银行都是可以通过官网、公众微信及网点、业务员办理,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办理渠道。
    3、选择卡种。如果经常出国的话,可以办理双币种的卡片。
  •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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